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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 引述《IDIDyan (我)》之銘言: : : 查了一些資料還是覺得怪怪的所以來請教一下 : : 1.假設A的發明論文於2010年1月公開發表於期刊上,B用同樣的發明於2010年3月申請專利 : : 但因喪失新穎性而駁回,請問這樣A若於2010年4月申請專利還是會因"先申請原則"而駁回 : : 嗎? : : 問題點在於先前的申請被駁回,是否還有先申請原則? : 這題很經典 案例很多 就簡單回應一下 : 結論:AB均不予專利 : 原因:A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23、31 : B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5 、22-1 : http://law.kingnet.com.tw/law_context.html?lawrecno=1077721838 不好意思 小弟之前看錯 但我一直對此很有疑問 如果我看到一篇發表的期刊 我大概一兩天就可以寫好claim 一星期內就可以送件 如果我要惡搞某教授 不是很容易? 六個月的優惠期形同虛設 另一方面 31條 是先申請原則 可用權利範圍不同避開 23 是擬制喪失"新穎性" 好奇的是 雖然明文未規定 但優惠期就是排除期限內的新穎性 難道擬制的就不算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0.81.16
piglauhk:法令也有規定優惠期要在申請時主張...so... 01/05 11:48
dakkk:我意思是 B避開31條申請時 一併主張 01/05 11:58
dakkk:就是我用不同的權利範圍申一案 一併提出優惠期 01/05 12:00
dakkk:是否能夠避開 擬制的新穎性 的核駁? 01/05 12:00
kaikai1112:優惠期只能排除所 "主張的公開事實" 有主張才有排除 01/05 14:02
kaikai1112:並不是 排除期限內的所有前案 優先權才是這樣 01/05 14:03
kaikai1112:@ 第一個問題 所以最保險的作法是 先申請再發表.... 01/05 14:05
magamanzero:K大所言甚是 最保險就是先申請再發表 其他都是補救.. 01/05 15:14
magamanzero:另外好羨慕d大一星期只要寫一篇專利...>\\\< 01/05 15:15
dakkk:我只要惡搞的話 寫一個獨立項 智慧局就會收件啦 01/05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