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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kkk (達克)》之銘言: :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 這題很經典 案例很多 就簡單回應一下 : : 結論:AB均不予專利 : : 原因:A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23、31 : : B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5 、22-1 : : http://law.kingnet.com.tw/law_context.html?lawrecno=1077721838 : 不好意思 小弟之前看錯 : 但我一直對此很有疑問 : 如果我看到一篇發表的期刊 我大概一兩天就可以寫好claim : 一星期內就可以送件 如果我要惡搞某教授 不是很容易? : 六個月的優惠期形同虛設 : 另一方面 31條 是先申請原則 可用權利範圍不同避開 : 23 是擬制喪失"新穎性" : 好奇的是 雖然明文未規定 但優惠期就是排除期限內的新穎性 : 難道擬制的就不算嗎?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應該說是那些教授們), 不要老是在那邊為了搶論文點數急著發表了, 乖乖先申請再發表才是王道。 如果真的一定要儘快發表論文,請依照下面的作法: 1.把整篇待發表的論文複製貼上 2.把所有圖式獨立成一份文件 3.意思意思的寫幾個claims 4.花個一百多美金申請US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5.完成申請,隔一天發表論文。 之後正式申請各國專利時就可以主張優先權, 這個效果比優惠期強多了,光是一年 v.s. 六個月就贏了。 註:其實美國臨時案本身不需要寫claim, 但是如果沒有claim的話,好像在某些國家主張優先權會有一些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4.86.215.40 ※ 編輯: zweisteine 來自: 84.86.215.40 (01/05 18:13)
forman:這個建議很好,但是要找對事務所。 01/06 14:35
piglauhk:若沒有要進pct 申請prov. 不如請台灣發明不實審... 01/07 11:14
deathcustom:真正前端的技術沒要進pct實在很遺憾啊 01/07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