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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 引述《IDIDyan (我)》之銘言: : : 查了一些資料還是覺得怪怪的所以來請教一下 : : 1.假設A的發明論文於2010年1月公開發表於期刊上,B用同樣的發明於2010年3月申請專利 : : 但因喪失新穎性而駁回,請問這樣A若於2010年4月申請專利還是會因"先申請原則"而駁回 : : 嗎? : : 問題點在於先前的申請被駁回,是否還有先申請原則? : 這題很經典 案例很多 就簡單回應一下 : 結論:AB均不予專利 : 原因:A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23、31 基本上先申請原則是對的 但擬制新穎性使用時要注意一點"前案必須於後案審查時公開或公告" 以審查官角度來說,當要審查A時,若B沒有公開或公告,是不能用擬制新穎性 這一點要特別需要注意 : B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5 、22-1 : http://law.kingnet.com.tw/law_context.html?lawrecno=1077721838 : : 2.假設C的發明論文於2010年1月公開發表於期刊上,並於2010年5月拿到台灣專利, : : 之後在2011年4月想要申請日本專利,C主張國際優先權使新穎性審查基準日是台灣 : : 申請案之申請日,請問這樣日本專利是否仍會受到2010年1月的論文影響而喪失新穎性? : : 爬文有寫到若先公開就無法用國際優先權,看到後覺得怪怪的,有沒有法條可以參考? : : 謝謝各位! : 結論:C 案在日本之申請不具新穎性 : 理由:日本特許法§30條 有優惠期相關規定 優惠期同為6個月 : 理論上 C在2010年7月前均得主張優惠期 但這題顯己超過期限 故不予以討論 : 先不管己獲准專利標的是否為日本專利法的適格標的 : 若日本案主張台灣案的國際優先權 則其審查基準日自然為台案的申請日 : 申請日既較其公開日晚 自然不具新穎性 請問2010年5月拿到台灣專利,是申請日?核准日? : 請參酌 若有誤亦請不吝提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4.10.69 ※ 編輯: forman 來自: 36.224.10.69 (01/06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