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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處理一件OA 審查委員針對某請求項中的XXX化合物的名稱 首先以不明確的理由核駁 理由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無法了解 XXX係指何種化合物,導致該請求項不明確 接下來核駁該請求項的進步性 針對同一化合物名稱 核駁理由寫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知XXX 即為引證中之OOO化合物,故該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有沒有人看過這種核駁理由前後矛盾的O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4.42.46
shinew13:看起來審委發26是叫你把獨立項界定清楚一點,發22是因為 01/12 10:17
shinew13:審委知道你的化合物是甚麼,這種OA很常見吧 01/12 10:18
forman:其實原PO說得很對< 01/12 13:14
forman:這在美國訴訟打Enablement與non-obviousness要很拿捏好分寸 01/12 13:16
forman:不然就是產生矛盾現象 01/12 13:16
foodgod1234:那你比較想要發兩次OA駁還是一次OA就講清楚 01/12 15:25
foodgod1234:US連簡稱都常發26-3了 你看他們112 102 103都一起發的 01/12 15:29
foodgod1234:不過在"參考"OA時 大部分用112的不會採用 ^.< 01/12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