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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fermion:教授說作A結果無效。學生自己發現實驗B有效。為何工具人? 01/30 20:18
這個東西就變成兩個層面了 教授 發明一個方法A用以製備B 狀況一、教授僅僅叫學生在model animal(有疾病的)身上做測試 但是學生除了在model animal身上測又去測了正常的動物 (所以學生不是工具人,他有主動動作且對最後專利範圍有貢獻) 則 學生 發現可以用B增強C能力 狀況二、教授要求學生同時在有疾病及正常動物身上做測試 所以學生發現這個結果 在狀況一中,教授與學生可以同列發明人 因為本發明係發明一B用以增進C能力,並包括製備B的方法A 其中用A法製備B係教授的發明 用B增進C能力係學生的發現 在狀況二中,僅教授為發明人 因為學生是完全按照教授指示(工具人)所以發現B可以增進C能力 但是生物醫藥類的可能不測對正常動物的影響?我是沒見過啦,也許我孤陋寡聞 因此法理上你應該不得為發名人 當然實務上教授可能會讓你掛發明人 除非他有證據證明"他有叫你測正常動物" 要不然到時候你捅他導致專利不得主張權利就糗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95.114
fermion:像這種有爭議的東西,居然有人武斷說沒份?太沒良心了吧? 01/30 20:41
fermion:下次要建議人家找律師喔。 01/30 20:42
deathcustom:因為根據一般原則及邏輯所以我判斷沒份,也許武斷了些 01/30 20:49
deathcustom:不過f大說的"非職務發明應該有份"則是風馬牛不相干啊 01/30 20:50
deathcustom:另外,美專是United States Code..其與相關的CFR所規 01/30 20:51
deathcustom:範者(如專利的assignment)係為全合眾國通用 01/30 20:52
deathcustom:MPEP本身沒有規範力,但其中的判例則有 01/30 20:54
fermion:天蒼蒼野茫茫,風吹馬後馬撞牛。這不就相干了?(遠目) 01/30 21:05
VanDeLord:f大的例子與原po V大的例子在確認co-inv上有不同處,f大 01/31 00:13
VanDeLord:的說法我個人認為學生是可以列為co-inv 01/31 00:13
J0HAN:基本上...一定是狀況二呀...對照組是「必須」的 01/31 00:15
VanDeLord:A+/A- vs B+/B- or A+(A) vs A-(B) ?? 01/31 00:22
deathcustom:藥物都必須測LD50,然後根據最低有效劑量跟LD50去給 01/31 10:01
deathcustom:建議劑量(from 毒理學@ntu)所以"正常來講"會測 01/31 10:02
deathcustom:也就是正常組(無病)測LD50,對照組(有病)不施藥 01/31 10:03
deathcustom:實驗組(有病)投藥測最低有效劑量 01/31 10:03
VanDeLord:這回覆似乎是有點離題了 XD 01/31 12:44
piglauhk:D大 是發『明』人 XD 01/31 14:25
deathcustom:我有看到,懶的改了......反正頂多收objectXD 01/31 14:25
piglauhk:XDDD 01/31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