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ermion:教授說作A結果無效。學生自己發現實驗B有效。為何工具人? 01/30 20:18
這個東西就變成兩個層面了
教授
發明一個方法A用以製備B
狀況一、教授僅僅叫學生在model animal(有疾病的)身上做測試
但是學生除了在model animal身上測又去測了正常的動物
(所以學生不是工具人,他有主動動作且對最後專利範圍有貢獻)
則
學生
發現可以用B增強C能力
狀況二、教授要求學生同時在有疾病及正常動物身上做測試
所以學生發現這個結果
在狀況一中,教授與學生可以同列發明人
因為本發明係發明一B用以增進C能力,並包括製備B的方法A
其中用A法製備B係教授的發明
用B增進C能力係學生的發現
在狀況二中,僅教授為發明人
因為學生是完全按照教授指示(工具人)所以發現B可以增進C能力
但是生物醫藥類的可能不測對正常動物的影響?我是沒見過啦,也許我孤陋寡聞
因此法理上你應該不得為發名人
當然實務上教授可能會讓你掛發明人
除非他有證據證明"他有叫你測正常動物"
要不然到時候你捅他導致專利不得主張權利就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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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95.114
推 fermion:像這種有爭議的東西,居然有人武斷說沒份?太沒良心了吧? 01/30 20:41
→ fermion:下次要建議人家找律師喔。 01/30 20:42
→ deathcustom:因為根據一般原則及邏輯所以我判斷沒份,也許武斷了些 01/30 20:49
→ deathcustom:不過f大說的"非職務發明應該有份"則是風馬牛不相干啊 01/30 20:50
→ deathcustom:另外,美專是United States Code..其與相關的CFR所規 01/30 20:51
→ deathcustom:範者(如專利的assignment)係為全合眾國通用 01/30 20:52
→ deathcustom:MPEP本身沒有規範力,但其中的判例則有 01/30 20:54
推 fermion:天蒼蒼野茫茫,風吹馬後馬撞牛。這不就相干了?(遠目) 01/30 21:05
→ VanDeLord:f大的例子與原po V大的例子在確認co-inv上有不同處,f大 01/31 00:13
→ VanDeLord:的說法我個人認為學生是可以列為co-inv 01/31 00:13
推 J0HAN:基本上...一定是狀況二呀...對照組是「必須」的 01/31 00:15
→ VanDeLord:A+/A- vs B+/B- or A+(A) vs A-(B) ?? 01/31 00:22
→ deathcustom:藥物都必須測LD50,然後根據最低有效劑量跟LD50去給 01/31 10:01
→ deathcustom:建議劑量(from 毒理學@ntu)所以"正常來講"會測 01/31 10:02
→ deathcustom:也就是正常組(無病)測LD50,對照組(有病)不施藥 01/31 10:03
→ deathcustom:實驗組(有病)投藥測最低有效劑量 01/31 10:03
→ VanDeLord:這回覆似乎是有點離題了 XD 01/31 12:44
推 piglauhk:D大 是發『明』人 XD 01/31 14:25
→ deathcustom:我有看到,懶的改了......反正頂多收objectXD 01/31 14:25
推 piglauhk:XDDD 01/31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