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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最近在寫產學合作的技術授權契約,有幾點跟各位前輩請教 1、契約標的技術並未申請專利,而契約存續期間為三年 在契約期間到期後,被授權方是否能夠繼續使用該技術 由於該技術並不是實體的物,而是一種微生物製備方法與製程 即使被授權人不續約,而繼續使用,授權人也僅能依造契約規定請求損失賠償 但是在法理上,契約標的應屬「營業秘密」的範疇 既然被授權人了解技術內容的方法 ,是屬於有原因的、合法的取得 在被授權人沒有將技術傳與第三者的狀況下,是不是可以主張有原因的使用? 我自己是認為即使繼續使用,在契約已經期限達成,終止的狀況下,是可以合法使用的 2、技術授權契約,授權人有申請專利,但不把專利權寫入授權契約授權的範圍 僅將實施技術的相關方法、製程做授權 當契約期間到期之後,被授權人是否得繼續使用這項技術? 更具體來說,授權人在進行技術授權當時,隱瞞被授權人有申請專利的實情 當契約生效後, 隔了兩年發現公開資訊中有被授權人關於新技術的專利申請 被授權人是否能依造契約主張免責? 如過授權人把專利申請權讓給第三人申請,我們是不是只剩權力瑕疵擔保可以防禦? 3、契約標的技術有附帶一新型專利,而契約期間為三年 因此被授權人可以使用該新型專利(非專屬授權) 但在契約到期後,我們希望加一些條款,可以保證我們繼續使用這項專利的權利 目前假想如下 A、契約到期後,原條件延展三年,以延展兩次為限。 B、契約到期後,被授權人可繼續使用標的專利(如一所述) 還是各位前輩有更好的建議呢? 4、產學合作的技術歸屬 由廠商出資(50%)研發、政府(50%),一般來說是不是可以引用專利法 「委託研發」 進而由廠商取得專利申請權、專利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206.140 ※ 編輯: jody893011 來自: 211.21.206.140 (02/05 13:50)
piglauhk:那個...小的認為118的範本寫得不錯 可以參酌 02/05 16:02
piglauhk:1. 既無專利 請問排他權之基礎為何? 另外 契約條件可能是 02/05 16:06
piglauhk:營業祕密 但技術標的可不一定...- -+ 02/05 16:06
jody893011:授權的範圍較單純是製程技術,沒有專利保護 02/05 17:42
jody893011:但因為簽署契約 我們公司反而負擔了三年過後不能實施 02/05 17:43
jody893011:的義務 是在我進公司之前簽的 02/05 17:43
piglauhk:先不管契約是否有效 先找公開前案阿 02/05 17:55
piglauhk:若技術為公有財 其自非為營業祕密 契約自始無效 02/05 17:58
piglauhk:營業祕密法§7 02/05 18:04
jody893011:可是在債的觀念底下 無論其標的是否有效 只要契約雙方 02/05 18:10
jody893011:都認同這項交易將被實現 並完成法律要式 就成立了 02/05 18:11
piglauhk:竊以為 若標的非為祕密 此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顯失公 02/05 18:15
piglauhk:平相關條款之適用 02/05 18:15
piglauhk:再說 若找到前案 爭點應該就不是能不能繼續用 而是錢要 02/05 18:17
piglauhk:不要得回來了吧... 02/05 18:18
dakkk:好複雜 光是營業密祕的性質是否可授權就很怪了 02/05 23:26
dakkk:就算依約 如果契約訂三年後不得使用 契約就永不終止了 02/05 23:32
dakkk:2. 授權契約如果授的是技術 那他真正的意思表示就是授專利權 02/05 23:36
dakkk:其實就依真義判斷 到期當然不能繼續使用 02/05 23:37
dakkk:其實第2點就都依專利權規定即可 02/05 23:38
dakkk:第3不太懂 直接訂6年如何? 02/05 23:41
dakkk:第4就依專利法之出資聘人規定 就是契約要寫就可 02/05 23:42
piglauhk:老實說 小弟很難想像會有人會拿錢去簽這種不平等條約 02/05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