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請問一下版上先進: 設有一甲案 其包含A 及B二實施例。 : 甲案於OA中被認定為非為單一發明概念,申請人逐將B刪除或撤回以續行審查。 : 請問: : 問1. 申請人若於放棄後,再申請分割來將B割出,B是否將因禁反言而自始無效? 試問這裡所稱的「自始無效」是指什麼? 如果只是刪除B,並陳述該案刪除B後(只剩A)已符合單一性, 則禁反言部分應該只限於「承認AB間不具單一性」? : 問2. 承問1,若非,則請問,以下列何者為真? : 2.1 只要有在刪除時主張保留權利,公告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2 只要有在刪除時主張保留權利,審定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3 無需主張保留權利,公告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4 無需主張保留權利,審定之前得將刪掉的內容分割,而不影響權利; : 2.5 最晚需於刪除請求項之同時申請分割。 上面選項沒有一個是正確? 依現行專利法第34條第2項: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也就是初審核准後30日內可提分割,再審核准後則不可提分割。 而且實務在審查意見通知之後刪除B部份時, 不需要特別在申復意見書中主張「保留分割的權利」吧? 分割本身就是專利法賦予申請人的法定權利,何必自行主張保留分割的權利? 亦即只要符合分割的要件(專利法3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9條),並無不可分割之理。 個人意見,有錯請鞭小力一點。 : 問3. 美案中 有delete與withdraw 之分,在台灣,刪除請求項及撤回請求項是否有分別? : 以上。 : 專§33~35均未提及前述之內容,另外,施行細則亦然。 : 故來此詢問,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75.182 ※ 編輯: survivors 來自: 61.62.4.87 (02/28 09:30)
piglauhk:謝S兄指教 02/28 12:26
piglauhk:S兄是指在核准審定30日內刪掉的內容不視為放棄予公眾? 02/28 18:52
piglauhk:是這樣嗎 囧! 02/28 18:52
kaikai1112:P 大 在 pending 都可以把 Claim 整套換掉了...... 02/28 19:35
dakkk:推樓上 禁反言用在這很怪 基本上審查皆段要刪要改要加回來 02/28 19:37
dakkk:應該沒什限制 02/28 19:37
kaikai1112:沒道裡 不能把前面刪掉的加回來 如此又何來的放棄之說 02/28 19:38
forcomet:如果在US 刪掉再拿回來是會有禁反言的問題 02/28 23:42
zweisteine:US一樣可以拿掉然後申請divisional放回去 03/01 07:10
piglauhk:謝各位助為確認 (大心) 03/01 09:21
forcomet:申請分割當然可以 但是同一個案子是不可以 03/01 15:28
kaikai1112:請問 f大 "把前面刪掉的加回來" 是指仍在 pending 下嗎 03/01 17:35
kaikai1112:也就是在 pending 時 "把前面刪掉的加回來" ..... 03/01 17:35
kaikai1112:也會導致 estoppel 的效力 ????????? 03/01 17:38
forcomet:基本上來說 是 大多數審查委員會在你這樣做就阻止你 03/04 00:58
forcomet:有的審委會用estoppel講 不過這是有點問題 名詞定義問題 03/04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