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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以我待過幾間事務所程序來看 事務所接到核駁通知,原本的處理方式就可以分成幾種 1. 把核駁通知寄給客戶,由客戶決定要不要先分析或是直接答辯,費用均另計 2. 先前早已跟客戶議定過,收到核駁通知一律先進行分析並提供分析報告,再 由客戶決定要不要答辯及提供答辯意見等 如果要答辯,分析費用內含(不可能不收啦...工程師還是要有點數...只能 說是內含) 如果不答辯,一定會酌收分析費用 (除非雙方間存在某種議定的合作關係...或是去議價之後免收等...通常案 量夠大比較容易談到這樣合作) 3. 把核駁通知寄給客戶之外,直接進行答辯寫作(不要懷疑...真的有客戶提過這種需求) 其實通常都會是第一種比較多, 因為有很多大公司的智權團隊相當強,自己就擁有分析甚至答辯的能力, 對他們來說事務所只是送件的媒介及文書行政人員, 但是也有些大公司或是已經長期合作關係良好的客戶會採取第二種作法 而且我覺得你拿兩間不同的事務所來比較並不公平 不同事務所作業流程本來就都不一樣 不能因為 B 事務所流程比較符合老闆的想法,就說 A 事務所非常不合理 這樣的標準有失偏頗 我是認為當初跟事務所議定合作關係時 業務或是客服基本上一定有討論過相關的合作模式(規則、默契等) 而以後均照這樣的模式去進行 會不會有可能你之前的負責人員有這樣跟事務所 deal 過而你不知道的? 不過如果當初並沒有發生過上面的情況...那就...... 淺薄的想法供您參考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174.194
minichuchu:謝謝你,我非常認同你的說法,你的結論我也是這樣想 03/08 13:57
minichuchu:我向上報告說或許之前有協訂才這樣,但上級回覆沒簽約 03/08 13:59
其實問題也在這裡 我文中之所以會用"議定"而非"簽約" 是因為常常合約中不一定會提到這一塊 很多時候有可能是嗣後遇到時才問的 因為有時候客戶剛開始委案給專利事務所時 其實對專利流程很多都一知半解 因此很多細節上的合作問題 都會等"遇到了"才去想並決定 也因此一開始的合約中,泰半都是針對"價格"、合作關係、保密等去做協定 就我以前的經驗為例 如果某一客戶是比較新的客戶,我遇到該客戶的案子第一次收到核駁通知時 除了問他是否需進行分析之外 我也會另外給他三個選項確認以後的合作模式 1. 以後一律先分析? 2. 逐案跟該客戶確認是否分析? 3. 一律不分析(不另外問),客戶有需要再主動提出 那這時候收到的回覆,我們就會視為是客戶與事務所"議定"的合作模式 那像 貴司的情況,有可能的確並沒有針對這一塊去簽約 但是有一種可能性是之前 貴司的負責人員也許曾經回覆過事務所這個問題, 對於事務所來說,客戶的負責窗口的回覆,就會視為是該公司的需求, 這點就要看 貴司合作的事務所是什麼處理模式了。 假如當初這個 issue 是用 email 議定的, 如果事務所拿的出之前負責人員發送的 email 副本, 裡面真確的有承諾這樣的作法,那就無話可說了. (所以以前在事務所作程序時,都會保全完整的 email 作為以後的證據XD) 不如可以針對這點去問問事務所的負責人員,看看可以得到什麼樣的回覆... (假如他說之前 貴司同意...也可以看看他可以拿出什麼證據...) 如果以前真的從來沒有討論過這一塊,而事務所主動作分析之後還要收錢... 那就有點不合理了...這樣豈不是強迫中獎= =... ※ 編輯: DreamOfPilot 來自: 59.124.174.194 (03/08 14:31)
minichuchu:謝謝你的專業建議,非常受用,謝謝^ ^ 03/08 14:39
magamanzero:去問一下事務所以前合作的紀錄 除非你很衰第一次遇到 03/08 22:07
magamanzero:如果前人也是這樣處理 董事長就沒話說了 03/08 22:08
forman:要看哪個國家的OA 03/0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