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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進步性對非本業人士應該就會複雜了點, 特別是2008 US KSR判例出現後, 最高法院對習知技術人士(PHOSITA)下了新的定義, (PHOSIT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也就是具有基本創造力(+.+),改變了過去對TSM的運用範疇,提高取得專利權的門檻。 承GOOGLE大神威能, 以我收集的資料庫內容來看: 可以參考 1.中正財經法研碩論:論美國專利法上非顯而易見性要件-以KSR v. Telefex案(2010) 2.對岸北京中科專利事務所的文章:各國于創造性判斷的具体做法比較 http://www.csptal.com/cn/detail.asp?id=2000&Channel=3&ClassID=3 簡單說就是以PHOSITA的角度,根據發明內容比對已知技術方案(檢索之最近似引證案), 比對內容為"解決問題-整體技術手段-功效"(problem-solution-approach[問功技]), 這當中產生的容易不符進步性的條件(可詳參審基,審指,MPEP,等),例如: 是否為習知轉用置換改變組合(這有層次上的問題,如果是多層次轉置改組,就不一定, 印象智財法院有判決出現,暫找不到); 或對照習知技術,發明技術手段可產生預期功效 這又不由得引用TRIZ的問題矛盾模組(contradiction model), 此種非妥協式的描述問題所產生的技術手段(明確指出現有技術的能力與限制), 屬於突破思維慣性的技術手段, 個人認知這方式的確容易達成進步性要件的條件。 簡單描述,若廣論之,窮日不盡 XD ※ 引述《icerayvai (iceray)》之銘言: : : 分析: : : Q(A+B) +nano : : P(A+B+C) +nano : : A{A1,A2,A3...) : : B{B1,B2,B3...} : : C{C1,C2,C3...} : : r1: recipe 1 : : r2: recipe 2 : : r3: recipe 3 : : 甲: P1(A1+B1+C1) r1 +nano 2011 : : 乙: P(A1+B2) r1 -nano 2012 : : 丙: Q1(A2+B3+C2) r1 +nano 2000 : : 丁: Q2(A3+B2+C2) r1 +nano 1999 : : 戊: Q3(A1+{B1,B2,B3}) r2 +nano 2002 : : 己: Q4(A4+{B1,B2,B3}) r2 +nano 2009 : : 庚: Q5(A5+B2) r2 +nano 2005 : : Q1: P(A1+B2+C2) Recipe 1 (o) : : Q2: P(A1+B2+C2) Recipe 3 (o) : : Q3: 配方:分子結構,物(o), 製程:方法(o : : 隨筆分析,僅供參考 : 感謝前輩指點 讓我稍有了解 : 我試著簡化問題看看 : Q(A+B) +nano : P(A+B+C) +nano : 以上兩行似乎就是大家所謂的known in this art : 所以大部分的相關專利也似乎都置換來置換去 : A{A1,A2,A3...) : B{B1,B2,B3...} : C{C1,C2,C3...} : Recipe 1, Recipe2... : 常聽到人說"顯而易見性"的替換容易造成申請專利的新穎性問題 : 但是看那些類似的專利換的那麼高興自然 令我困惑不已 : (1)究竟該如何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否具"顯而易見性"呢? 根據現有技術內容,看自己技術內容所解決問題的層次, 有的技術手段對照現有技術沒太大改變,單純提供功能上的用途 簡單一點來看就判斷新技術是否突破現有技術的限制與能力(差異分析得出) 但進步性的模糊地帶一般在於, 發明人有時自己也不瞭解自己的發明在技術領域中的技術強度或位階(所以要檢索), 對應既有技術的差異程度(不只是未出現,最好是前所未有,不過這比較難), 因此通常會在解決問題與功效上這兩者下功夫, 功效差異通常是很直觀就會想到的方式,但這種方式跟"功能性專利申請範圍"( functional claiming), 非means-plus-function的means for 樣態...X) 我個人比較習慣著重於先前技術解決問題的層次與能力(限制條件)上著手。 : (2)配方 製程 用途 成品 是否其中一樣不在別人claim的範圍內 就算是突破專利了呢 突破專利? 可以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不代表不會侵權 不知道你這邊是說"可以申請專利"或是"不會侵權"? 這兩種判斷方式有差喔 : (3)一般論文,paper所做的實驗或材料通常不會像專利一樣延伸一個比較大的範圍,那到底 : 什麼情況下會對專利新穎性造成干擾呢? 上下位關係 先前技術只提到上位元件(GENUS),但你提出下位元件(SPECIES), 你就符合新穎性條件,但是容易遇到進步性條件卡關, 況且這種下位發明內容取得專利權後, 要注意根據下位發明內容實施的產品是否落入上位發明專利權範圍內 FYI,GOOD LUCK! -- 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209.130 ※ 編輯: VanDeLord 來自: 60.251.209.130 (03/15 16:20)
icerayvai:感謝前輩詳盡的解釋,我再試著深入研究看看 03/17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