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anDeLord:差在willfully infringement v. willfully blindness 03/15 18:45
→ VanDeLord:裁判書:智財法院/民事/專利檢索 03/15 18:46
→ VanDeLord:以上是網路可查到的資料 03/15 18:46
→ VanDeLord:一般專利檢索方法是事實問題,很容易根據檢索策略判斷 03/15 18:51
→ VanDeLord:證明對方是否故意侵權的證據能力要比較高 03/15 18:53
→ VanDeLord: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80%機率以上吧) 03/15 18:54
→ VanDeLord:這問題要用風險成本的角度來看就更清楚 03/15 18:59
→ VanDeLord:法律問題的邏輯層次就有數十種變化,層次與層次所屬因子 03/15 19:00
→ VanDeLord:都有機會影響,這是法律問題 03/15 19:00
→ VanDeLord:事實問題就要看,有沒有競爭對手,競爭對手產品有沒有專利 03/15 19:01
→ VanDeLord:標示,而迴避成不成功是能力問題,DA不成功不代表可以侵權 03/15 19:02
→ VanDeLord:好的專利檢索結果所帶給企業的好處往往會超過預期 03/15 19:04
→ VanDeLord:法律問題不是很容易就可以有一定的結果出現,這我想您應 03/15 19:21
→ VanDeLord:該比我更清楚,所以最好的策略是積極的面對風險,並且及早 03/15 19:22
→ VanDeLord:介入處理,越早介入風險成本越低,這有學過PMP的管理層都 03/15 19:22
→ VanDeLord:清楚 03/15 19:22
→ VanDeLord:也不一定要學過pmp,只是學過會更有概念 03/15 19:24
→ ides13:但應該要怎麼做?感覺這會沒完沒了,一個產品有那麼多的專 03/15 20:42
→ ides13:利,要全部確認的話,大概就不用出產品了,小弟最想知道的 03/15 20:42
→ ides13:是要怎麼做,投入多少資源?有什麼風險?這問題其實想很久 03/15 20:42
→ ides13:了,找不到答案。 03/15 20:42
→ VanDeLord:所以FTO比可專利性檢索要複雜,第一次操作FTO時也嚇到 03/15 21:06
→ VanDeLord:手機產品專利據說就有35萬篇以上,不過我認為更多, 03/15 21:07
→ VanDeLord:訴訟來自於人,可以先從追蹤競爭對手開始,判斷產業訴訟風 03/15 21:09
→ VanDeLord:險,核心技術,FTO項目真的很多,若是i大是品牌廠就更複雜 03/15 21:11
→ VanDeLord: \與產品風險 03/15 21:11
→ VanDeLord:oem,odm,obm都不一樣,如何操作,看時程與資源(人物財力) 03/15 21:15
→ VanDeLord:做法太多,無法定論 03/15 21:15
→ VanDeLord:時程與資源配置還是要根據風險(impact x ratio)評估結果 03/15 21:23
→ forcomet:willfully blindness有適用到全部的侵權? 03/15 23:40
→ VanDeLord:f大的問題老實說我並不清楚,但我主觀的認為應該是看情況 03/16 12:09
→ forcomet:我查到的只有inducing infringement才有適用 03/18 00:55
→ VanDeLord:f大應該是指2011年US Sureme Court的油炸鍋案例吧 03/18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