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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基準 p.2-3-13 「惟在公開日之前已撤回,但因進入公開準備程序而仍被公開者, 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我自己感覺 這種公開文獻對於日後的申請案來說 應該還是可以作為判斷新穎性的引證文件 那麼,從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判斷中排除這種公開文獻的理由是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213.28
dakkk:基於先申請原則 先申請的人有機會拿到專利權 03/28 00:24
dakkk:先申請的人要放棄 也讓沒先搶到的人有機會 03/28 00:24
dakkk:大概是這樣吧 03/28 00:25
如果是基於這種原因 那「公開日之後才撤回」的先申請案 也不會拿到專利權 應該也不得作為引證文件吧
DragonDeath:兩種文件的"公開日"不同 03/28 07:20
不太懂…願聞其詳 ※ 編輯: madgame 來自: 219.85.213.28 (03/28 07:59)
ogiricelee:兩者的撤回時間差三個月 沒什當不當然 03/28 08:48
ogiricelee:畢竟雖然是公開 但其實是算公開前撤回 03/28 08:56
ogiricelee:法規定公開前撤不能用 就算公開也是公開前 03/28 09:04
ogiricelee:即使以對申請人最有利的解釋來看 03/28 09:05
kaikai1112:撤回法律效力為自始不存在 既不存在自然無法當前案(猜) 03/28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