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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 : 知其發明後未滿六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 : 此限。 :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 : 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 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實施人,限於在其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 : 續利用。 : 第一項第五款之被授權人,因該專利權經舉發而撤銷之後,仍實施時,於 : 收到專利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應支付專利權人合理之權利金。 : 第59條規定了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不及事項 : 其中第1項第5款以及第3項是否有矛盾之處? : 既然發明專利權已經不及於此類事項,那為什麼被授權人還要付給真正專利權人權利金? : 第3項是規定真正專利權書面通知"之後"的實施都要支付權利金,之前的就不用? 第三條 是指在實施者(A)在申請專利前已實施是不需要授權的 但若實施的知識是從專利權人(B)處得知者除外 第五條 我的理解是兩句應該一併觀之 實施者(A)有續用的權利(不因專利權人反對而不能實施) 但要付實施權利金給真正的專利權人(C)否則前述權利失效... 請參酌 若有誤亦請不吝指正 :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51.18
Ymiao:謝謝P大 04/05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