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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miao (喵的)》之銘言: : 最近開始重溫專利法,不知為何,每每重溫專利法都會有新的想法=_=a : 首先,先列出條文 : 第59條 :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 一、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 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 三、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 : 知其發明後未滿六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 : 此限。 : 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 : 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 : 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 七、專利權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消滅後,至專利權人依第七十條 : 第二項回復專利權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 : 者。 : 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實施人,限於在其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 : 續利用。 : 第一項第五款之被授權人,因該專利權經舉發而撤銷之後,仍實施時,於 : 收到專利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應支付專利權人合理之權利金。 : 小弟的問題如下: : 第59條規定了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不及事項 : 其中第1項第5款以及第3項是否有矛盾之處? : 既然發明專利權已經不及於此類事項,那為什麼被授權人還要付給真正專利權人權利金? : 還是說 : 第3項是規定真正專利權書面通知"之後"的實施都要支付權利金,之前的就不用? : 煩請知情的大大釋疑,感恩<(_ _)> 綜觀這些法條,其條理如下 第一項第三款前半段 某A在某B申請C技術之專利前就已經自行開始實施(或完成實施之準備) 因此A其實是獨立發展出來C技術的,只是某A出於某些原因沒有提出專利申請 因此保障他"在原事業範圍內之實施權利" 後半段 但是如果A是由B處得知C技術的話,且B已經對A宣告保留權利的話 那A就不是獨立發展出C技術的,而利益應歸於B 第一項第五款 D發明一技術E,F(非適格申請人)拿去申請並獲准,將E技術之專利授權給G 對G來說,他以為他被授權了,於是開始使用技術E(善意使用) (因為此時G認為"官方認證"E技術之專利屬於F) 後來D進行舉發程序而使E技術之專利歸屬於D 因為G是善意由F處取得授權 若D不表示意思的狀況下,G在原有事業範圍內可無償繼續使用E技術 但是當D表示意思的狀況下,G必須給付權利金給D 第一項第七款的條裡也是一樣的 H所擁有個I專利因為某些原因被撤銷 此時J認為I專利已經由"官方認證"無效了 所以開始實施 則即使後來I專利權回復,由於J是相信官方認證而實施 因此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他有繼續實施的權利 (因為如果不准J繼續實施,要計算官方給J的補償太麻煩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95.114 ※ 編輯: deathcustom 來自: 122.116.95.114 (04/05 20:08)
KyotoHot:Y大是問第1項第5款跟第3項 而P大 D大都回答第3款? 04/05 21:00
我有回答第三項啊,當D表示意思的狀況下,G必須給付權利金給D ※ 編輯: deathcustom 來自: 122.116.95.114 (04/05 21:08)
Ymiao:感謝D大解說 04/05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