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最近在處理一個美國案OA,請大家給一下意見, 這個案子申請前已有論文發表,作者是A、B、C、D, 申請時有提論文為IDS,也在一年優惠期內提申專利, 專利發明人A、B、C、D、E、F,也就是包含論文作者, 審查委員以此NPL(non-patent literature)是用進步性103(a)而非新穎性102核駁, 我想請問的是我可以直接答辯說專利發明人已包含論文作者,因此這篇NPL應適用優惠期 而不能用103(a)打自己嗎? 或是說MPEP中有沒有那邊可以參考,謝謝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35.223.212
kaikai1112:在美國 前案是否適格 是看102的規定.... 04/09 11:46
kaikai1112:回到您的情況 是出在兩者並非"完全相同" 所以委員 04/09 11:47
kaikai1112:假定 NPL 為適格前案 這個時候 你可以請發明簽署聲明書 04/09 11:48
kaikai1112:聲明 EF 兩人的貢獻與本案所請發明無關 即可克服..... 04/09 11:49
kaikai1112:但是要小心 EF 將來窩裡反(證明聲明書無效)的風險 04/09 11:50
kaikai1112:至於您要問 MPEP 哪裡可參考 我可能要召喚讀書會的 04/09 11:54
kaikai1112:"walking MPEP" 人肉 MPEP 強者了(小弟記憶不靈光) XD 04/09 11:55
wildtype:感恩喔 04/10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