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非顯而易見性跟進步性
時間Mon May 13 13:04:27 2013
※ 引述《cloud7515 (殿)》之銘言:
: 最近買了VanDeLord板友推薦的許履塵的書之後開始研讀
: 感謝這位板友的推薦 這書還挺新的 引用時事也都是比較近期的
: 而且寫得讓我這門外漢都可以看得不會太霧煞煞
: 我的問題如下
: 前面一開始就有提到「非顯而易見性」就是台灣所謂的「進步性」
: 想請問一下這兩個詞本身是不是邏輯上屬於顛倒的情況呢?
: 也就是說
: 具顯而易見性=無進步性
: 非顯而易見性=有進步性
: 還是說其實「非顯而易見性」其實是一個詞
: 而不是「顯而易見性」的否定詞
: 所以「非顯而意見性」跟「進步性」這兩個詞其實邏輯是一樣的?
: 對不起感覺好像有點饒舌 囧
- non-obviousness
基於美國專利法下的審查基準MPEP (ch. 2100 patentability , 2141 )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2141.html
- inventive step
基於歐洲專利公約 (EPC)下的審查基準 Part G.(Patentability, ch.VII)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guidelines.html
這兩個都是審查基於符合新穎性要件後的可專利要件即 - 進步性或非顯而易見性
進步性要件建立在新穎性條件上,
簡單一點來說就是,
發明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除了要有差異(新),
並且該差異必須使發明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有一定落差(進步),
完整的敘述可以參考連結審查基準內容。
或是參考
中華民國(台灣)專利審查基準
現行專利審查準彙編
>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 第二篇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 第三章 專利要件 (第三節: 進步性)
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4472&Language=1&UID=13&ClsID=183&ClsTwoID=326&ClsThreeID=0
或是參考其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審查指南,
專利審查指南
> 第二部分 實質審查
>> 第四章 創造性
http://portal.soopat.com/Law/LawSection/1/1
soopat的排版方式挺適合查詢與閱讀,
全世界對可專利要件的基本概念差異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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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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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209.130
※ 編輯: VanDeLord 來自: 60.251.209.130 (05/13 13:06)
推 zweisteine:1推 05/13 23:54
推 cloud7515:感謝詳細說明 05/14 00:24
→ VanDeLord:思考語意時建議盡量不要用等號,用 => 或 <=> 05/14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