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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引述《cloud7515 (殿)》之銘言: : : 最近買了VanDeLord板友推薦的許履塵的書之後開始研讀 : : 感謝這位板友的推薦 這書還挺新的 引用時事也都是比較近期的 : : 而且寫得讓我這門外漢都可以看得不會太霧煞煞 : : 我的問題如下 : : 前面一開始就有提到「非顯而易見性」就是台灣所謂的「進步性」 : : 想請問一下這兩個詞本身是不是邏輯上屬於顛倒的情況呢? : : 也就是說 : : 具顯而易見性=無進步性 : : 非顯而易見性=有進步性 : : 還是說其實「非顯而易見性」其實是一個詞 : : 而不是「顯而易見性」的否定詞 : : 所以「非顯而意見性」跟「進步性」這兩個詞其實邏輯是一樣的? : : 對不起感覺好像有點饒舌 囧 : - non-obviousness : 基於美國專利法下的審查基準MPEP (ch. 2100 patentability , 2141 ) :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2141.html : - inventive step : 基於歐洲專利公約 (EPC)下的審查基準 Part G.(Patentability, ch.VII) :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guidelines.html : 這兩個都是審查基於符合新穎性要件後的可專利要件即 - 進步性或非顯而易見性 : 進步性要件建立在新穎性條件上, : 簡單一點來說就是, 我想問一下,如果假設專利被核駁的原因是進步性! 那是否當進步性的答辯被接受時,不會再以其他引證案因新穎性的理由核駁? : 發明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除了要有差異(新), : 並且該差異必須使發明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有一定落差(進步), : 完整的敘述可以參考連結審查基準內容。 : 或是參考 : 中華民國(台灣)專利審查基準 : 現行專利審查準彙編 : >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 >> 第二篇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 >>> 第三章 專利要件 (第三節: 進步性) : 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4472&Language=1&UID=13&ClsID=183&ClsTwoID=326&ClsThreeID=0 : 或是參考其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審查指南, : 專利審查指南 : > 第二部分 實質審查 : >> 第四章 創造性 : http://portal.soopat.com/Law/LawSection/1/1 : soopat的排版方式挺適合查詢與閱讀, : 全世界對可專利要件的基本概念差異不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