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ikai1112:乙有權公開 .... 但是乙有沒有公開???? 05/16 23:53
→ kaikai1112:公不公開 是以事實上 "不特定第三人" 是否能取得來看 05/16 23:54
→ kaikai1112:乙有權公開 不代表乙 就會在申請日之前公開..... 05/16 23:56
→ kaikai1112:舉例來說.... 碩博士論文延後上架....也不是永久保密 05/16 23:57
→ kaikai1112:圖書館也是有權公開(ex. 校內3年 校外5年後)..... 05/16 23:59
→ kaikai1112:所以個人認為 關鍵不在以是否有"權"公開.... 05/17 00:00
→ charge627:關於E3,請問為什麼是要美國人呢? 有誤 XDD 05/17 00:00
→ kaikai1112:而是 申請日之前 是否有"不特定第三人"能取得之事實 05/17 00:01
→ piglauhk:回C大 因為102(a)的Known by others 以"國內"為限 05/17 00:03
→ piglauhk:回K大 102(a)的know by other 無需公開(?) 05/17 00:05
推 kaikai1112:other 是指"不特定"第三人...乙跟甲有特定關係.... 05/17 00:07
→ kaikai1112:如前面圖書館(乙)的例子....如果 圖書館可以被解釋成 05/17 00:09
→ kaikai1112:others (不特定第三人) 那只要送論文 到圖書館就算公開 05/17 00:11
推 kaikai1112:實務上顯然不是這這樣認定...... 05/17 00:13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111.240.142.60 (05/17 00:22)
→ piglauhk:回K大 就圖書館的例子 我想爭點應該是在於圖書館有限時保 05/17 00:22
→ piglauhk:密的義務...? 好吧 我有點亂了...XD 05/17 00:25
推 madgame:回得太囉唆了…XD 簡單說,102a規定的是「為公眾所知」 05/17 00:38
→ madgame:而不是單純的「為他人所知」,法條中的“by others”是指 05/17 00:38
→ madgame:「多個他人」的意思,因此是「公眾」 05/17 00:39
→ madgame:所以本文舉的例子是「為他人所知」而不是「為公眾所知」 05/17 00:39
推 gofunfull:推這篇與討論串 =) 05/17 00:49
→ piglauhk:謝K大跟M大的指教 我好像有FU了 XD 05/17 01:00
推 charge627:請問為甚麼一定要是美國人?我知道是以美國內為限。是 05/17 08:32
→ charge627:不是我念得時候漏掉了 XDD 要不要順便討論新法AIA ^^ 05/17 08:32
→ charge627:; 05/17 08:32
→ piglauhk:那是舉個例 Q_Q 05/17 09:14
推 person9:獲益良多! 推! 05/17 10:08
推 dogee:有收獲推~~ 05/17 12:13
推 kaikai1112:P大 再補充一下 重點不在於乙 "是否有保密義務".... 05/17 12:53
→ kaikai1112:而是 乙 "有沒有實質上做出 公開 的行為"...... 05/17 12:54
→ kaikai1112:如果 乙作出"公開"的行為 即便乙負有永久保密的責任... 05/17 12:56
→ kaikai1112:但是"公開"這個事實已然成立 無法再改變..... 05/17 12:57
→ kaikai1112:甲只能透過 "乙違反保密約定" 對乙進行求償 05/17 12:58
→ kaikai1112:至於相關文件既然公開 他就構成公知領域(前案)的一部分 05/17 12:59
→ kaikai1112:這個"事實" 無法透過 "乙承諾保密"一事改變 05/17 13:00
→ piglauhk:謝k大 之前搞不清楚的點在於 『他眾所知悉』的他眾的定義 05/17 15:31
→ piglauhk:而知悉的話應該就有保密義務的差別了吧? 是這樣嗎? 05/17 15:32
推 kaikai1112:是否有保密義務 跟公眾是否知悉 完全是兩件事......... 05/17 16:27
→ kaikai1112:"公眾所知悉"指得是一種事實狀態 跟他是如何被公開無關 05/17 16:29
推 kaikai1112:乙負保密責任 那是她和甲之間私法約定的權利義務 05/17 16:32
→ kaikai1112:但是一旦文件公開成為公眾領域後 就不再只是甲乙的問題 05/17 16:33
推 kaikai1112:一旦公開成為公知技術 就屬於公共財 就不能再取回了... 05/17 16:36
→ kaikai1112:個人看法...... 05/17 16:36
→ piglauhk:請教K大 若乙丙丁三人得悉一發明且不負保密義務 05/17 16:45
→ piglauhk:那是否得被視為『被他眾所知悉』? 還是說『被他眾所知悉 05/17 16:46
→ piglauhk:一定要如MPEP所述 要讓有心人努力後找得到才算? 05/17 16:46
→ piglauhk:再次感謝先進們的指教 05/17 16:50
推 kaikai1112:....... 負不負保密義務 "一點都不重要".... 05/17 17:06
→ kaikai1112:重要的是得知的方式 是否是在保密的狀態下.... 05/17 17:07
→ kaikai1112:以及 他是有沒有被再次散播 以及是以何種方式散播 05/17 17:08
→ kaikai1112:如果是在保密狀態下得知 同時也沒有繼續公開散布 05/17 17:10
→ kaikai1112:那自然不是 "公眾可取得".... 05/17 17:10
推 kaikai1112:上面應該都說得很清楚了啦 不要再鑽人數的牛角尖了.... 05/17 17:12
→ piglauhk:好的 謝謝K大 Q_Q 05/17 17:17
推 kaikai1112:對了 剛剛看了一下 MPEP 2100 73~76 頁 明明就是 .... 05/17 17:19
→ kaikai1112:你的指定範圍阿 而且還給我拖欠譯稿 (怒~~~~) 05/17 17:20
→ kaikai1112:快回去重看一遍 順便把譯稿生出來比較實在啦 XXXDDDDDD 05/17 17:21
→ orsonplus:XD 05/17 18:14
→ piglauhk:XDDDDD 05/17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