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thcustom (DC)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非顯而易見性跟進步性
時間Mon May 20 01:13:59 2013
※ 引述《lovein1 (呵呵)》之銘言: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專利 : A+B
: : OA1 引證1: A+C ==> 新穎性ok, 進步性=> 克服OA1
: : OA2 新引證2: A+B' ==> 新穎性 reject
: : B與B'為上下位關係,B'為下位元件,B為上位元件
: : 如果是這樣,我認為會!
: : 經驗有限,提供參考~
: 其實我的問題很簡單,當收到OA時,審委以進步性來reject時
: 是不是表示,以正常流程來說,應當先看是否符合新穎性,符合後,再看是否有進步性?
: 那如果我的答辯克服了進步性,那是不是發下專利機率就很高?
: 而不會回頭再審視新穎性?
如果是"審查委員"對技術特徵的解讀錯誤,則根據我的經驗有可能就准了
(僅代表個人經驗,因為有的審委很懶惰的,他核准也不違反規定)
有些狀況也是會因為你對技術特徵的確切解讀,而有新引證
則此時就是發下CTNF(non-FOA)
如果審查委員對技術特徵的解讀沒錯,則你要克服通常需要加入新的技術特徵
在這種狀況下就會需要"新的檢索"
如果新的檢索沒有得到適格引證案,則會核准,如果有得到適格的新引證案
則會發出CTFR(FOA)
如果你沒說服審查委員,那他也是發出CTF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95.114
→ VanDeLord:修改範圍觸發新引證或提供IDS產生新引證的核駁 05/20 12:41
→ VanDeLord:我的例子沒有說的很清楚 05/20 12:42
→ VanDeLord:我原本的意思是想說明引證基礎改變會影響核駁理由, 05/20 12:44
→ VanDeLord:關鍵應該是在於如何不讓審委改變引證基礎,如果專利用率 05/20 12:45
→ VanDeLord:高的案子,會希望引證基礎是最接近發明的先前技術 05/20 12:46
→ VanDeLord:OA這一塊事務所IFPE回覆會比較恰當 05/20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