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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一新工具 是由元件A+元件B組成 元件A提供一全新的功能 提專利申請前 又小幅修改了設計 不是添加新功能 而是加一小突出物上去 讓元件A能更有效率運作 元件A不修改下還是可運作 請問將此設計提供的效果寫入同一專利? 還是另寫一份專利? 又或者不寫入專利 反正類似的小突出物可能已有專利 但是如果不寫入 以後是否可能有廠商加小突出物後申請專利 讓本元件A不能加小突出物提高效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28.75
dakkk:寫在附屬項 或提分割 05/23 05:13
kaikai1112:d大 原po 還沒送件 所以應該說 寫在附屬項 or 05/23 06:40
kaikai1112:另寫一套獨立項 等委員認為有單一性問題 再做分割 05/23 06:41
piglauhk:如A的突出不影響與B之作動 那就加吧 客氣一點去拜託撰稿 05/23 09:19
piglauhk:工程師幫忙加一下 不然送件前突然要加特徵 工程師有可能 05/23 09:20
piglauhk:會爆氣 XDDD 05/23 09:20
orsonplus:(1)主:A+B;附:+突 (2)主:A+突; 附:+長大的B 05/23 11:48
orsonplus:硬擠看看,被要求再分 05/23 11:50
piglauhk:依最近接到的OA來看 現在實務上只看特徵有沒有一致 05/23 12:25
piglauhk:被要求分案機會不低說(遠目) 05/23 12:25
VanDeLord:加入附屬項就好,就申請角度來看,除非A+"小突"具有非顯而 05/23 12:46
VanDeLord:易見, 05/23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