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comet (無暱稱)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美專-軟體-違反35 U.S.C. 101答辯實務
時間Wed Jun 5 23:25:39 2013
:
: 根據我的經驗,多半會是原先的標的為"Computer-redable Medium",其包含了
: non-statutory subject matter。
:
: 然而 system的部份 101核駁多半是因為審查委員認為system無法通過
: 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
主要是通不過machine的部分 因為system不一定是硬體 OS就是軟體
:
: 因此,你要加入的元件中:
:
: 1. Processor屬於硬體元件,可以使system tied to a particular machine
這部分如果processor沒有出現在說明書 要加入會有new matter
看審查委員的看法
如果你的案子是有明確的是用到電腦或是手機
這樣的解決是可能可以解決
不過審查委員如果以new matter 處理的話 不能說審查委員有錯
:
: 2.Non-transitory Computer-redable Medium本身非硬體元件,無法與機器綁定,亦無法
: 滿足transformation的要求
:
: 3.Browser多半會被視為一種軟體元件,無法與機器綁定,亦無法滿足transformation的要
: 求
:
: 所以我建議你稍微讀一下審查委員所提出的101核駁理由
: 並研究一下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
101的核駁真的很多樣 如果審查委員有引用2106.1的話
算你賺到 這部分比較好解決
:
: ps.1 加入processor是克服101很好的第一步
:
: 至於Non-transitory Computer-redable Medium以及Browser是否可以作為克服的理由
:
: 就需要多加斟酌一下了 :)
browser真的頗麻煩
一般的101處理都是從subject matter的方向處理
不過也可以從其它方向反推
舉例來說你的input是來至於觸控面板 你也有提到觸控面板
加入觸控面板是有機會克服這個101
簡單來說就是claim元件中的資料或信號是來自一實體裝置時
加入該實體裝置也可能可以克服101
: ps.2 如果我猜錯101被駁的方式 還請分享一下 讓我增廣見聞
: 因為我最常寫的軟體案實在是一不小心就會被駁101 相當需要小心翼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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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44.195.36
: ※ 編輯: Arie 來自: 114.44.195.36 (06/04 23:41)
: 推 kaikai1112:推一下 06/05 06:40
: 推 gofunfull:感謝說明 =) 惟這件審查官並無著墨太多違反101的原因 06/05 08:37
應該多少都有寫原因 多讀讀看吧
:
:
: 剛剛無聊查了一下
: US 8370766關於101的核駁理由節錄如下:
:
: ... A system as recited by the applicant can be purely software, and
: all the components recited by the applicant are functions that can be performed
: by "software".
: Therefore, the claims are rejected as covering non statutory subject matter.
:
: ... A system as recited by the applicant can be purely software, and all the means
: recited by the applicant are functions that can be performed by "software."
: Therefore, the claim is rejected as covering non statutory subject matter.
:
: 所以 審查委員主要是因為system的元件可能為"software"
system module unit都可以被這樣認為 這是沒問題的
所以用字盡量避免這幾個字
再不然就要再說明書中寫是可以被硬體實現
: 克服的方法 就是tied to a particular machine
: ※ 編輯: Arie 來自: 220.229.243.98 (06/05 10:58)
: 推 gofunfull:Yes~! 06/05 12:02
: → VanDeLord:要看軟體種類,有的是偏GUI,有的是核心程式,有的是API 06/05 12:43
: → VanDeLord:不過依我目前處理的領域的競爭對手來看,多半已經由 06/05 12:45
: → VanDeLord:已經轉為MOT的M型態 06/05 12:45
基本上現在不用這個方式 就算是appeal 也很難贏
這樣的做法大概在7.8年前就已經被廣泛採用
即便claim中沒有符合M 但是只要說明書有講
部分的審查委員仍會放行不考慮101
: → VanDeLord:GUI應該會比較偏向non-transitory型態 06/05 12:46
: → VanDeLord:非GUI以M型態最妥當,不過說明書就要加很多已知裝置的描 06/05 12:47
: → VanDeLord:述就是 06/05 12:47
如果以GUI的部分 還是建議往M方向走
用 non-transitory還是有可能不符
這個部分只有針對storage medium的部分
其他的claim就算寫的一樣 也很難克服
method跟sotrage medium除存有執行method的寫法是會被看成兩種不同態樣
claim是否有綁M不一定是最重要
說明書中有明顯提到M才是最重要
這部分可以參考apple的專利文件中的實施例寫法
apple的claim不一定會綁M 但是實施例寫的夠明確
審查委員也不會去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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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93.125
推 VanDeLord:是這樣沒錯,很多都在說明書內提到一大堆裝置,寫了好幾頁 06/05 23:31
→ VanDeLord:但是在claim中並未描述 06/05 23:31
→ VanDeLord:現在軟體claim我看到的都會包括三種獨立項,一種方法,一 06/05 23:33
→ VanDeLord:種裝置,一種系統(M型) 06/05 23:33
→ forcomet:我喜歡這種做法 只要說明書中寫的夠清楚 以後轉圜餘地很 06/05 23:34
→ forcomet:大 而且寫一次 後面就可以當定稿 06/05 23:35
推 VanDeLord:軟體類的確是這樣,我現在給事務所初稿頁數都在一萬字到 06/05 23:36
→ VanDeLord: 字 06/05 23:36
→ VanDeLord:一萬五千字之間,就是為了先把地基打穩,因為每一篇專利申 06/05 23:37
→ VanDeLord:請案我都輸不起XD 06/05 23:37
推 gofunfull:感謝F大實務分享!! =) 06/06 11:59
推 gofunfull:熊熊想到 各位版大們是否能推薦幾件不錯的軟體案 06/06 13:43
→ gofunfull:供版眾們學習參考 (我先...承認是我想學啦 >.,<!! 06/06 13:43
→ VanDeLord:我主要是學習主要競爭對手(擁有大量訴訟案件)的專利 06/06 16:02
→ VanDeLord:ex: MOTO,NOKIA軟體類 06/06 16:03
→ VanDeLord:我研究的都是產品技術領域中這三年內的軟體案件居多 06/06 16:04
→ VanDeLord:其他像是google,微軟或ibm都有 06/06 16:05
→ VanDeLord:微軟對系統裝置的介紹很清楚 06/06 16:06
→ VanDeLord:像我初入此領域就靠微軟的相關專利累積系統裝置的概念與 06/06 16:06
→ VanDeLord:知識 06/06 16:06
推 magamanzero:推推 實際上 大廠的說明書會有一段專門描寫硬體裝置 06/06 22:17
→ magamanzero:這類型對發明人看起來像是廢話的東西很多人都不能接受 06/06 22:17
→ magamanzero:另外 像是名詞定義等等的 客戶都會認為這佔篇幅 06/06 22:18
→ magamanzero:還要超頁費 一點用都沒有 只有有經驗的才會了解 06/06 22:19
推 gofunfull:謝謝V大與m大的補充~ 06/07 08:03
推 Arie:補充一點 近來有些審查委員會堅持將machine綁入claim 06/07 10:26
→ Arie:即使我有說服審查委員 有些還是會要求我加進去CLAIM 06/07 10:27
※ 編輯: forcomet 來自: 114.25.196.193 (06/09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