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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故宮的朕知道了膠帶很夯 就想到一個問題 想不通 假設其無申請設計專利 請問。 1. 皇帝手稿應無著作權 故宮將手稿印在膠帶上販售 應無創造性? 還是說 手稿之間的排板間隔這種程度的調整 也能算是有創造性? 2. 更明確的問 若有一乙 將故宮之該膠帶的各字間的間隔調整一下 再打著自己的商標與之區別 是否無侵權之虞? 以上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49.224
slayerchobit:1.看是否會產生不同的視覺觀點 07/07 12:39
dakkk:同1f 不過應該稱有無特異的視覺效果 07/07 22:30
magamanzero:就跟之前A片的新聞一樣阿 都只是活塞運動 沒有創作性 07/08 00:46
magamanzero:當然駁回 同理可證 07/08 00:47
piglauhk:謝謝以上三位先進不吝說明 07/08 09:19
uly:以著作權法來說應無原創性 單這幾字不能主張著作權 但以書法 07/08 22:54
uly:藝術之角度可能受保護 但這種古人的東西就屬公共領域 大家皆可 07/08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