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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一下多方意見 和V大所言 假設 申請人於申請日前公開 一金屬板(A+B) 日後於申請日申請專利範圍為 1. 一金屬板(A+B) 2. 其中A為鉛(a+B) 並主張優惠期 經審查後 如果第一項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那第二項也會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所以專利核准 假設2 申請人於申請日前公開 一金屬板(A+B) 日後於申請日申請專利範圍為 1. 一材質為鉛的金屬板(a+B) 並主張優惠期 若該鉛板並無不可預料的功效,也就是大眾認為可以直接進行替換的話 審查委員員應該會認可該主張的優惠期 也就是申請日前公開的(A+B)無法作為核駁(a+B) 不知道這樣講對不對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請問: : 在專法修正總說明中 : 其有提及舊法(92)中的第22條第2項(新穎性優惠期)之相關規定 : 係僅旨在使申請案不因 早前公開內容 的影響而喪失新穎性 : 其效力不及進步性 : 若有一甲碩士生 : 公開 一金屬板(未舉例) 在先 : 申請 一 鉛 板 在後 (再就公開事實主張優惠期) : 若該鉛板並無不可預料的功效 : 而審查委員引金屬板案以進步性為理核駁該鉛板之申請 : 是否合法? : 意見: : 就其法規文義觀之 新穎性優惠期確未排除其利用進步性核駁之可能 : 故該審查委員之核駁合理 : 是這樣嗎 總覺得有哪怪怪的... ???????? :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 ̄□ ̄)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6.127.245
slayerchobit:以上敘述為新法狀態 07/11 16:50
tipo5566:不對 07/12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