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ayerchobit ()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優惠期 新法 VS 舊法
時間Thu Jul 11 16:27:41 2013
綜合一下多方意見
和V大所言
假設
申請人於申請日前公開 一金屬板(A+B)
日後於申請日申請專利範圍為 1. 一金屬板(A+B)
2. 其中A為鉛(a+B)
並主張優惠期
經審查後
如果第一項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那第二項也會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所以專利核准
假設2
申請人於申請日前公開 一金屬板(A+B)
日後於申請日申請專利範圍為 1. 一材質為鉛的金屬板(a+B)
並主張優惠期
若該鉛板並無不可預料的功效,也就是大眾認為可以直接進行替換的話
審查委員員應該會認可該主張的優惠期
也就是申請日前公開的(A+B)無法作為核駁(a+B)
不知道這樣講對不對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請問:
: 在專法修正總說明中
: 其有提及舊法(92)中的第22條第2項(新穎性優惠期)之相關規定
: 係僅旨在使申請案不因 早前公開內容 的影響而喪失新穎性
: 其效力不及進步性
: 若有一甲碩士生
: 公開 一金屬板(未舉例) 在先
: 申請 一 鉛 板 在後 (再就公開事實主張優惠期)
: 若該鉛板並無不可預料的功效
: 而審查委員引金屬板案以進步性為理核駁該鉛板之申請
: 是否合法?
: 意見:
: 就其法規文義觀之 新穎性優惠期確未排除其利用進步性核駁之可能
: 故該審查委員之核駁合理
: 是這樣嗎 總覺得有哪怪怪的... ????????
: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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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6.127.245
→ slayerchobit:以上敘述為新法狀態 07/11 16:50
→ tipo5566:不對 07/12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