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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穎性優惠期為一法定排除單一時點引證之事由 如申請人依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第1~4款聲明: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則有2種情況 1.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完全"不一樣"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會"以其為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引證 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只有受不受理 (即:文件有沒有齊備;專利法第22條第4項), 而沒有審查官接不接受的問題 2.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高度相似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得"作為有效之引證(新專利法第22條第3項) 所以新穎性優惠期僅為引證之有效性而言 與本案申請專利之範圍一點關係都沒有 以上!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8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