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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ueman1212 (The KING of敗家)》之銘言: : 潛水很久第一次發文跟大家討論一下 請多指教 : == : 基本上我認為d大的說法才是對的... : 首先,從優惠期的基本定義來看 : 如果申請案的技術在申請前被一公開事實所揭露 : 若申請人於優惠期內提申並對該公開事實主張22.IV : 則該公開事實即不具有作為審查新穎性或進步性之適格引證文件的效力(新法下) : 換句話說,只要可以對該公開事實主張優惠期, : 則申請案至少不會因為該公開事實而被核駁新穎性或進步性 審查申請案的時候,是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判斷是否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的對象。 所以你上頭講的是錯的。 : 這點大家應該可以認同吧@@ : 所以...我想這次的爭點主要在於t大的這句話 : ”請求項所記載之發明沒有被公開過,所以無從主張優惠期。” : 以此看來 t大好像是認為 : 若申請人對某公開事實主張22.IV : 而請求項有部分技術特徵未於公開事實中揭露 則TIPO有可能不受理/拒絕優惠期的主張 : 從而令該公開事實成為適格的引證文件??? : 可是我覺得這個論點有點....怪XDD : 至少我做到現在(其實也沒幾年..)  : 除非超出優惠期或公開事實根本不是由申請人所公開 : 不然我從來沒聽過TIPO有不受理優惠期主張的案例 : 所以我認為至少就實務來說,只要申請人針對符合22.IV各款的公開事實主張優惠期 : 不管公開事實對申請案的揭露程度如何, : 該公開事實對於申請案來說應該都不是適格的引證文件 : 而且第22條的修法說明也說了 再跟著念一次 審查申請案的時候,是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判斷是否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的對象。 : 將優惠期之適用範圍擴及進步性,其主要目的是不以申請人主張優惠期之事由 : 作為不具進步性之引證資料 修法說明對應的情形, 在#1HtVmT2M (Patent)講過了。 所以你的結論是錯的。 : 因此,再回到p大一開始舉的案例: : 若有一甲碩士生 : 公開 一金屬板(未舉例) 在先 : 申請 一 鉛 板 在後 : 若該鉛板並無不可預料的功效 : 而審查委員引金屬板案以進步性為理核駁該鉛板之申請 : 是否合法? : 根據以上理由,我的看法是 : 在舊法下,該公開可被拿來當作進步性的引證文件 : 但是在新法下,由於明文排除該公開作為適格之進步性引證文件的效力 : 因此以該公開來核駁申請案並不合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1
trueman1212:抱歉 無法理解XD 所以你的意思是例子中申請人就算對該 07/12 12:16
trueman1212:公開主張22.III 申請案還是會被該公開核駁進步性? 07/12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