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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rplane0525 (該是時候了)》之銘言: : 新穎性優惠期為一法定排除單一時點引證之事由 : 如申請人依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第1~4款聲明: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 則有2種情況 : 1.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完全"不一樣" :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會"以其為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引證 : 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只有受不受理 在程序看你引的跟申請案的內容不一樣,「就算是」會發文提醒, 也只是讓申請人再確認一下是不是不一樣。 文件齊備,就是在日後「有機會」可以主張, 但是主張有沒有理由,就留待審查時認定了。 就像是申請案文件齊備了,也不見得會獲准專利是一樣的道理。 : (即:文件有沒有齊備;專利法第22條第4項), : 而沒有審查官接不接受的問題 主張優惠期,是說當「申請專利之發明」有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的情形時, 可以排除該公開事實作為認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的引證案。 不主張,連排除的機會都沒有(非出於本意之洩漏除外) : 2.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高度相似 「高度相似」的說法是在專利法哪一條? :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得"作為有效之引證(新專利法第22條第3項) : 所以新穎性優惠期僅為引證之有效性而言 : 與本案申請專利之範圍一點關係都沒有 哪來的沒關係。還「一點關係都沒有」。 唉。想起命根大大不是訓示過「基本功」嗎? : 以上!請指教~~ ※ 編輯: tipo5566 來自: 210.69.13.1 (07/12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