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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po5566 (踢波伍伍陸陸)》之銘言: : ※ 引述《airplane0525 (該是時候了)》之銘言: : : 新穎性優惠期為一法定排除單一時點引證之事由 : : 如申請人依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第1~4款聲明: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 : 則有2種情況 : : 1.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完全"不一樣" : :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會"以其為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引證 : : 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只有受不受理 : 在程序看你引的跟申請案的內容不一樣,「就算是」會發文提醒, : 也只是讓申請人再確認一下是不是不一樣。 : 文件齊備,就是在日後「有機會」可以主張, : 但是主張有沒有理由,就留待審查時認定了。 : 就像是申請案文件齊備了,也不見得會獲准專利是一樣的道理。 所以這倒是有一個有趣的問題,假如審查時認定不接受該項文獻 作為公開優惠期的主張,申請人得提救濟時點為何時?跟優先權不予 採認一樣嗎?是否在初審審定時就可以提起,還是要先去提再審? 若該案已被核准是否有提起救濟的實益?這都是很有意思的題目. : : (即:文件有沒有齊備;專利法第22條第4項), : : 而沒有審查官接不接受的問題 : 主張優惠期,是說當「申請專利之發明」有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的情形時, : 可以排除該公開事實作為認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的引證案。 : 不主張,連排除的機會都沒有(非出於本意之洩漏除外) 這個排除與否是不是行政處分,抑或是程序行為?應該在行政法上頗有 討論的餘地. : : 2.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高度相似 : 「高度相似」的說法是在專利法哪一條? 他是想說22II的輕易完成吧? : :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得"作為有效之引證(新專利法第22條第3項) : : 所以新穎性優惠期僅為引證之有效性而言 : : 與本案申請專利之範圍一點關係都沒有 : 哪來的沒關係。還「一點關係都沒有」。 : 唉。想起命根大大不是訓示過「基本功」嗎? 你是指他說的甚麼基本功?比如審查人員不可在上班時間上B發文嗎? : : 以上!請指教~~ : ※ 編輯: tipo5566 來自: 210.69.13.1 (07/12 11:28)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89.192
dakkk:id像 你查過ip嗎? 07/14 23:29
JiaKe:好奇查了一下,發現這IP在上班時間發文的還真多,體育啦影集啦 07/15 06:12
JiaKe:保險版,在巴哈姆特發文的也有,會不會太過份了=.= 07/15 06:14
JiaKe:ps:確定是政府的網路,只是不確定是不是一定是TIPO 07/15 06:16
trueman1212:XD 07/15 11:40
VanDeLord:這邊大概是打算走向tipo論壇模式 07/16 12:34
VanDeLord:明知故問,如果身在學界,這樣不妥,業界就沒差 07/16 12:37
VanDeLord:優惠期討論有四大方向:1. 標的 2.程序 3.範圍 4.第三人 07/16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