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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icshiela (江羽舒)》之銘言: : 因為念的研究所實驗室 : 有可能會必須對成果申請專利 : 若是畢業論文包含正審查中專利 : 去面試工作有時又被要求觀看論文 : 作為面試選才一部分 : 直接整本給面試官看沒關係? 假設本案未於給面試官看之前申請 102年新法 專§22-1-3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著§3-1-4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爭點在於面試官是否正常社交? 若否 則若面試官非為一個而為一群 即似有該條之適用 反之則否 以上 請先進們不吝指正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57.233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111.240.157.233 (08/24 00:17)
last611:論文申請優惠期不就好了 給誰看都沒差吧 08/24 12:52
last611:而且我不覺得著作權的公眾跟專利的公眾可以混在一起用 08/24 12:56
last611:專利的公眾應該只限於不特定人可得而知 08/24 12:57
last611:所以如果只有面試官看過不會違反新穎性 08/24 12:59
last611:如果面試官又洩漏出去能不能用非出於本意洩漏就不確定了 08/24 13:00
piglauhk:嗯阿 謝L大 本題困擾我的點在於 美國MPEP是說非特定人 08/24 20:03
piglauhk:可取得者 為之PUBLIC 但台灣是否亦採同樣標準? 若是 08/24 20:05
piglauhk:請先進們不吝提供出處 以供小弟參考 謝謝各位 08/24 20:05
ealvis:優惠期規要式與期限都定沒有homogeneous 08/24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