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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完成一項發明(A案),並於民國100年2月10日依法備具所有文件申請專利,十個月 後,王五又就前揭發明完成數項更能發揮其功能的實施例的測試。王五擬就前揭發明增列 新實施例申請專利(B案)。設若實施例的測試於101年3月10日始完成,依你之見,王五 有無就B案取得專利的可能?請說明之。 王五得以新實施例部分為分割案而取得專利: 王五實施例的測試於101 年3 月10 日始完成,而依專利法第29 條第2 項規定,A 案 專利自其申請日起滿15 個月,即101 年5 月10 日視為撤回。王五得於101 年2 月10 日前提出與A 案專利相同之後申請案,以A 案專利為基礎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另於 101 年5 月10 日前分割A 案專利,以新實施例所涉及之說明書部分為分割案,其餘部 分為分割後原申請案,則該分割後原申請案部分仍得為基礎案,於101 年5 月10 日視 為撤回,智慧局審查王五提出之後申請案。另新實施例部分之分割案不受分割後原申 請案撤回之影響而仍存在,其依專利法第33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仍以A 案專利申請日 之100 年2 月10 日為其申請日,王五就此新實施例部分之分割案即B 案部分,仍有取 得專利之可能。 以上為補習班之擬答,小弟想請問一下 為何"王五要於101年2月10日前提出與A案專利相同之後申請案,以A案專利為基礎案主張 國內優先權"?此題主要是利用分割A案(新例分割為B)的方式以取得B案之專利,由此看來 與優先權並無關係不是嗎? 因為根據專利法,分割案的申請時效僅限1.原案再審查審定前及2.原案審定書送達後三十 日內兩者也就是說,如果僅是要分割A案,甚至101年5月10日後再分割也是可行的 既然如此,為何要利用優先權強調101年5月10日前分割?? 再者,專利案的分割,前提不是"該分明申請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才能申請 分割嗎??以此例來看,B案僅較A案增列新實施例,如此推斷,B案與A案仍為同一發明技 術內容這樣還能夠進行申請案的分割嗎?? 以上是小弟的兩點疑惑,還勞請高手為小弟指點迷津了,小弟在此先行謝過師恩, 萬分感恩m(_ _)m 也祝這幾天參加專利師考試的前輩能夠考試順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49.13
zweisteine:擬答省略了很多細節。簡單來說,為了不失去priority, 08/26 03:19
zweisteine:B案的獨立項通常會比原本的更general,審查能過的話 08/26 03:20
zweisteine:當然最好,但是如果被某個前案打掉,使得實施例各自 08/26 03:21
zweisteine:對應的附屬項失去單一性時,還可以用分割作為最後一博 08/26 03:22
zweisteine:當然這時新實施例就不再享有優先權(已非同一發明)。 08/26 03:22
zweisteine:"為了包到新實施例且不失去priority",抱歉打太快。 08/26 04:40
zweisteine:仔細看了一次,擬答好像不止是不精確而已XD 08/26 06:09
piglauhk:1.補習班的解答只是另一位考生的答案而己 不用太認真 08/26 09:28
piglauhk:2. 若無A以外適格前案 B應得准專利 惟應注意 08/26 09:32
piglauhk: 這題考的應該是擬制新穎性及一發明一專利等相關規定 08/26 09:35
piglauhk: 而且分割案不能加內容吧...(  ̄ c ̄)y▂ξ 08/26 09:37
piglauhk:3.若測試標的己見於B 那就是B的驗證而己 無關可專利性... 08/26 09:49
VanDeLord:解答概念應該是: A案 -> 主張A案優先權A1案(包括未測試 08/26 12:48
VanDeLord:B案實施例 -> 未來再做分割 08/26 12:48
VanDeLord:我覺得更好的功能(B案)與原發明的功能(A案)是否在技術特 08/26 12:50
VanDeLord:徵上滿足分割要件,這是要思考的部分 08/26 12:50
VanDeLord:如果A案可以取得專利,那B案更可以,因此測試未完成,先放 08/26 12:52
VanDeLord:入主張A案為母案的A1案中(這我常用@@") 08/26 12:52
VanDeLord:上行述的A1案即B案 08/26 12:53
VanDeLord:這題in-house應該常遇到,未測式B案的claim布局比較重要 08/26 12:55
piglauhk:v大把題目變成實務題了XDDDD 08/26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