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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五於100年3月2日就其發明之G技術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100年5月2日向我國智慧 財產局申請專利,並聲明優先權。智慧財產局審查時,發現趙六於100年4月6日針對 相同之G技術提出專利申請。若G技術具備專利要件,智慧財產局應向何人核發專利? 又G技術獲准專利後,專利權人得否申請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想請教一下第二小題,關於申請專利範圍,專利法的規定中似乎都是針對審查中或是再審 查的狀態,至於獲准專利後的部分,似乎較沒有提到,故想請問獲准專利後,是否還能夠 提出申請專利範圍呢?有勞高手指點迷津了,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8.0.113
deathcustom:關於修正、訂正、更正請參考專43/44/67 09/04 16:44
kaikai1112:樓上這位同學好像很閒 你好像還欠我不少東西(指指) 09/04 17:38
dearwen61:感謝d大回覆,從67來看就清楚多了,感謝 09/05 09:02
piglauhk:K大公然討稿子 XDDD 09/05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