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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一甲設計有一手機殼之平面圖案,公開發表後兩週以3D PRINTER 印出樣品, 後乙見該樣品開模大量製作該手機殼販賣。 甲主張:該乙開模製作之手機殼為重製行為,顯有侵害該樣品之著作權。 乙主張:(1)該乙之樣品相對於該平面圖案係缺乏創造性; (2)該乙之樣品自始以工業製作且為立體,自難稱美術創作, 應為專利之標的,應無著作權之適用。 請問 乙之主張是否合理? 竊以為: 乙(1)之見解合理,甲於平面至立體時,並無創作行為,該立體自無創造性可言。 乙(2)之見解不合理,一物是否為著作權之標的,應無法以其得以工業方法量產 為由予以否定。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另外,專利法有§22來限制標的之可專利性 但著作權法並未對著作權之成立條件多加說明 請問有與著作權成立條件的書藉可以推薦嗎? 小的想搞清楚"創造性"到底是什麼東東 (  ̄ c ̄)y▂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5.65.178
ealvis:首頁 > 著作權 > 資料檢索 > 現行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條文 09/04 23:47
ealvis: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09/04 23:47
piglauhk:謝e大 09/05 16:18
hotwingking:此題係測驗考生對何謂創作的定義 09/07 03:26
hotwingking:另外要考生判斷實施與重製概念之差異 09/07 03:28
hotwingking:為何強調3D Printer? 因為題目要你思考印出的機殻 09/07 03:32
hotwingking:算不算創作?智財局曾就Kitty圖作臘模作函釋 可參考之 09/07 03:33
hotwingking:所以重點在創作的圖案 不是圖案附著的機殻 09/07 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