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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ayball (..)》之銘言: : 有必要的話 基本上是可以在不違背技術的情況下 照著自己的思考方式全部重新做描述 : 亦可以要求發明人作技術內容的補充 我非常反對一案各表 先手或後手其中之一需要再教育, 很明顯,不是先手太爛沒能力, 就是後手自以為是,沒有顧及事務所的立場, 對內對外一不小心就會造成嚴重的傷害, 理由如下: 專利說明書是充滿邏輯定義的文件, 整篇說明書涉及的每一個定義、文義解釋, 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各請求項的攻防落點, 簡單說:一篇說明書中一定埋了很多梗。 不論哪家事務所,正常的情況下, 若生產中英文對應案的不是同一位工程師, 後手一定要跟先手充分溝通(先撰英文稿或先撰中文稿都一樣)。 因為正常情況,先手者必定花了很多時間在理解、檢索、洽案、核稿、定稿, 應該已經進行完整的定義與描述, 過程中也建立了事務所對外的專業、權威形象,還有跟客戶之間的互信。 後手想要一案各表,那是花了多少時間研究案子、檢索比對、洽談? 是基於甚麼樣的立場跟高度在那邊照著自己的思考方式重新描述? 甚至跑去要求發明人補充技術內容? 是對自己的同事不信任,還是真的先手者大有問題? 基於管理判斷,先、後手兩者間明顯有一者為不適任者需要再教育, 若仍然沒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就只能請他離開。 一案各表,已經不是了解技術與否的問題,這已經是「後手」判定「先手」 沒有先手能力,包含洽案能力的否定、撰寫說明書的否定。 一案各表操作不當,非常容易演變成一案互「表」 就算是先手案真的沒問題, 但是會給客戶「先手案不完整的印象」, 懂專利的客戶,會馬上聯想到一開始案子沒寫好的問題, 直接從一案各表演變成一案互「表」,踢自己的館。 若客戶認為是事務所的疏失,要求事務所對先手案進行改寫, 並且引用國內優先權重送,規費、服務費誰吸收? 倘若一案各表(用自己的思考方式全部重新描述、補充技術)不是偶發而是常態, 那這樣的事務所在教育訓練上就大有問題。 一般來說由別的事務所轉來的案子, 或客戶主動要求借屍還魂的案子比較容易採用這種操作。 除此之外,全新的描述與補充, 很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文義讀取/全要件、均等結果。 請審慎而為! (本文一邊忙一邊掛網,想到就寫,有點散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26.182
DragonDeath:通常翻譯案最多只會做到元件符號的補正和用語統一 09/25 14:13
DragonDeath:除非客戶打算新增技術內容... 09/25 14:17
trueman1212:相當同意本文 09/25 16:28
hwwang:大推!非常同意!! 09/25 17:57
Deathcat:這篇可以M起來...導正觀念好文 09/25 17:58
LotteEric:好文! 09/27 22:41
arbiter7234:好文來的 09/28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