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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和「公告」是不同的概念,也不會同時發生。 以我國新型專利案來說,「核准」是指智慧局發出「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核准處分書」, 此時新型發明案的內容未經公開,也還不會公告, 申請人必須在三個月內繳交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後, 智慧局才會安排將該新型案「公告」。 由於繳費後通常要一個月才會公告, 所以「核准」與「公告」之間可能會有約1-4個月的時間差。 另一個問題是「已核准」的專利是否可在他國申請專利並獲准? 承上所述,「已核准」的新型專利有可能未經公告, 因此是可以向他國提出申請且有可能獲准的。 就算是「已公告」的專利,如果該案處於可被主張國際優先權的狀態, 在多數的國家,專利權人也可以主張國際優先權前往他國申請。 但須注意,即使還在可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期限中, 有些國家不接受已公開、公告之申請案/專利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 簡言之,「核准」不等於公知,而這不是特例, 對所有在我國申請的新型案件,這都是常態。 另外,由於國際優先權的制度, 「公知」不等於不能向第二國提出申請並獲准。 ※ 引述《kolily (from the very start)》之銘言: : → wwatermother:或是在台灣申請核淮,但在大陸被盜申請…? 10/08 22:27 : → wwatermother:假如2的情況,外國廠商生產了,如果在該國申請專利 10/08 22:29 : → wwatermother:核淮後是否可對該國生產商提告? 10/08 22:30 : → wwatermother:就是在該廠商生產後,到該國拿台灣專再去申請 10/08 22:33 : 推 kaikai1112:專利是屬地主義 要在該國有專利 才能在那裏主張權力 10/08 22:45 : → kaikai1112:技術一旦公開(任何地方都一樣) 就不能再申請專利 10/08 22:47 : → kaikai1112:你的台灣專利既已核准公告 就已經是文獻公開 10/08 22:48 : → kaikai1112:會構成前案 讓之後提出申請之其他地區專利無法獲准 10/08 22:49 : → wwatermother:謝謝k大及m大的解答。那我可以拿我台灣核淮的專利 10/08 23:09 : → wwatermother:到日本去申請,核淮後再告在日本生產過我產品的廠商? 10/08 23:10 : 這個問題樓上的k大其實已經有回答 : 你核准後就會變成公知 所以不能拿公知的技術再去他國申請獲准專利 : 到時候你其他國家的專利會被自己的台灣專利 因為新穎性而核駁 : 無法被核准 GG : 因為專利是屬地主義 你想在哪裡獲得保護 就要一口氣申請完 : 如果只在一個國家取得專利並獲得商業上成功 : 才想到要去其他國家申請專利保護 這樣是來不及的 : philips的氣炸鍋 就是一個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然後被大量仿效製造的案例 : 想告也沒得告 因為他在台彎沒申請專利 : 推 hsuhuche:你在台灣核准都不知道公開多久了 去日本申請直接被打槍. 10/09 07:3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92.145
kaikai1112:不不不 你們不能這樣跟新手講...核准跟公告有時間落差 10/09 14:34
kaikai1112:這是一定的 但是你們的講法 會人完全的新手認為.... 10/09 14:35
kaikai1112:也是有 核准後不會公告...(我說的特例)..... 10/09 14:36
kaikai1112:事實上以一般會提出這種問題的新手來說..... 10/09 14:37
kaikai1112:他會發現核准後的案件 在他國被侵權的狀況.... 10/09 14:38
kaikai1112:絕大部分是出現在 已公告或公開的狀態下..... 10/09 14:38
kaikai1112:所以我才說妳們的回答方式 應該以原發問法者的可能通例 10/09 14:39
kaikai1112:來回答 而不是以自己專業上知道的特例來回答..... 10/09 14:40
kaikai1112:要回答特例當然可以 但是要先把特例的前提要件講清楚 10/09 14:41
kaikai1112:因為新手是沒有能力去分辨 你講的是通例還是特例 10/09 14:42
kaikai1112:個人認為這是一種專業的堅持 10/09 14:44
kaikai1112:另外再回給 wwatermother 大大 你還是找間事務所 10/09 14:46
kaikai1112:好好做一次專業諮詢 不然除非你要把所有的細節都講清楚 10/09 14:47
kaikai1112:不然你是得不到明確建議的 不是這裡人不友善..... 10/09 14:48
kaikai1112:而是涉法的事務 就是 case-specific 在不清楚案件 10/09 14:50
kaikai1112:整體樣貌下 你只能得到七嘴八舌的不完整建議 10/09 14:51
J0HAN:同意k大…考慮一下發問者吧 10/09 15:08
gofunfull:純推 核准與公告時間不同~ XD 10/09 15:14
DragonDeath:推K大建議 專利法規及實務操作 不是兩句話就講得完 10/09 16:33
kolily:發明人通常只會選擇性聽到關鍵字 "可以" 這真的很令人困擾 10/09 16:44
dogee:推樓上XXD 10/09 17:12
magamanzero:推D大 現在覺得跟新手不要說太多 不然會造成很多誤會 10/10 01:04
saltlake:好像有些人聽到上就... 10/10 10:56
lili:我認為,問問題的人應該要知道整個全貌,而不是回答者認為 10/10 14:26
lili:他有資格知道的部分。 10/10 14:27
lili:btw,我自認我這部分的前提相當清楚。 10/10 14:31
VanDeLord:同意樓上l大所言 10/10 15:00
kolily:前提說得很清楚 但是發明人只聽到 "可以" 不只發明人 還有 10/10 22:58
kolily:很多Doc級高層主管 決策者 有的直放話說 你叫事務所來談... 10/10 22:58
kolily:有資格說清楚沒有錯 但是需要 耳提面令 一直重複 10/10 22:59
VanDeLord:k大辛苦了,這時候要跟事務所充分溝通,建立共識很重要 10/10 23:00
VanDeLord:記得國內有幾篇論文是在探討公司內部研發與專利部門的協 10/10 23:01
VanDeLord:調,或許可以參考,不過公司文化和法務大頭的職位權限與態 10/10 23:02
VanDeLord:度都會影響 10/10 23:02
VanDeLord:反而越是隱藏會越不容易得到dr級研發主管的認同喔,有時 10/10 23:03
VanDeLord:候逆向操作會得意外之效,前題是決策風險講清楚就好 10/10 23:03
jachan:可否告知哪些國家不接受已公開、公告之申請案/專利案 10/18 19:39
jachan:作為優先權基處案 10/18 19:40
VanDeLord:與優先權無關 10/20 23:29
VanDeLord:應該是程序問題 10/20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