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想請問大家對於"新型專利包含形狀、構造或組合之特徵的看法" 大家或許可以先參考這篇文章已對這議題有初步的瞭解 http://www.wipo.com.tw/wio/?p=3433 ============ 問題分隔線 ============ ====================================== 在現行台灣專利法與審查基準的架構下 一般而言, 新型專利範圍僅要符合 (1) "前言的部分包含物品(標的為物品)" (2) "主體部分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 不論是否其範圍有無牽涉 "非"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 即可符合形式審查要件, 進而取得新型專利. 據此,以基準中的新型專利範例請求項為例(下稱"A") 獨立請求項1. 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 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 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問題一】 若有一"B"產品(下稱"B") 是 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 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 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塑膠為材料壓鑄而成。 且"B"是於"A"申請前 已公開販售 (與"A"處於同一國家). 若"A"之 鋁合金材料 是具有進步性的 他人已"B"舉發"A"是否能成立? 【問題二】 (獨立於問題一) 若他人在"A"公告後,製造販賣符合"A"請求項界定的"C產品"(下稱"C") "C"是否真的有落入"A"之新型專利範圍~? ====================================== ====================================== 個人認為 以中國的專利法規架構而言 問題一的答案是肯定的 問題二的答案是否定的 不過台灣法規在這兩個問題中, 則似乎好像頗為模糊.... ====================================== ====================================== 還請各位版友、先進不吝提出看法與見解 m(_ _)m (這問題困擾了我好久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133.70 ※ 編輯: gofunfull 來自: 60.251.133.70 (12/09 14:21)
kaikai1112:新型專利的核准(形式審查) 舉發(實體審查) 以及 12/09 14:32
kaikai1112:侵權鑑定分析(文意侵權/均等侵權) 是三件不一樣的事... 12/09 14:33
kaikai1112:不要把他們搞在一起 又不是要做撒尿牛丸..... 12/09 14:34
kaikai1112:你給的那個連結 只有在說形式審查的部分...... 12/09 14:38
gofunfull:所以~ K大言下之意是不是說: 新型專利於舉發與侵權時 12/09 14:39
gofunfull:非形狀、構造、或組合相關之特徵是排除在外囉~? 12/09 14:39
gofunfull:恩恩 那個連結是在說明新型形式審查的部分~ 12/09 14:41
gofunfull:我是想表達 中國的新型專利 在一開始就排除 12/09 14:44
gofunfull:日後對實體審查或侵權比對較有爭議的部分 12/09 14:45
kaikai1112:其實照新型專利的精神 非形狀、構造、或組合相關之特徵 12/09 14:47
kaikai1112:本來就不是新型專利欲保護的範疇...在 Claim 裡有這些 12/09 14:49
kaikai1112:無助於新型專利的可專利性...所以嚴格的認定方式 12/09 14:50
kaikai1112:就是大陸那種思維 連寫都不讓寫進 Claim (參你的link) 12/09 14:51
kaikai1112:但台灣是開放讓你寫在一起 只要有符合新型定義的特徵 12/09 14:53
kaikai1112:就認定符合形式要件....至於那個符合的特徵是不是 12/09 14:54
kaikai1112:具可專利性 因為需要進行前案檢索 所以就放在實審上.. 12/09 14:55
kaikai1112:(技術報告書 舉發 都屬於實審).... 12/09 14:55
gofunfull:瞭解~! 感謝K大釋惑~!! 12/09 14:59
Ensanguine:之前看過一篇文章有討論過 非新型特徵無助專利性 12/09 23:46
Ensanguine:但侵權判斷時要將非新型特徵讀入 12/09 23:47
kaikai1112:http://tinyurl.com/lqoueo9 12/10 07:08
kaikai1112:似乎是有此一說..... 12/10 07:09
gofunfull:若要讀入非新型特徵 這樣感覺真的好怪 0.0 12/10 09:09
gofunfull:倘若目前實務或案例是會讀入非新型特徵 12/10 09:10
gofunfull:(上 指侵權階段時) 12/10 09:11
gofunfull:那~ 解套措施是不是要以違反專利法104條提舉發呢~? 12/10 09:13
Ensanguine:跟104條有關係嗎? 12/11 00:59
kaikai1112:直覺上是有點矛盾 但是侵權成立的前提 是本案專利有效 12/11 07:14
kaikai1112:所以在論定一產品是否侵權時 在台灣的法院是先認定 12/11 07:16
kaikai1112:專利有效性....如前面所述 "非新型特徵無助專利性" 12/11 07:17
kaikai1112:白話來說 寫不寫 非新型特徵 不會影響可專利性.... 12/11 07:18
kaikai1112:但是依據前開侵權比對原則來說 寫了卻會限縮自己的範圍 12/11 07:19
kaikai1112:這就好比你在發明的 Claim 中寫了很習知的非必要特徵.. 12/11 07:21
kaikai1112:寫了無助進步性 卻仍然會使得範圍被限縮 一樣的道理... 12/11 07:21
kaikai1112:對發明人來說反而是不利 對審查人員與公眾來說.... 12/11 07:22
kaikai1112:這叫"無償貢獻給公眾" 會構成禁反言...... 12/11 07:23
kaikai1112:因此仔細深究下 這樣的原則好像也挺合理..... 12/11 07:25
kaikai1112:反正 假若有專利性的特徵 是落在 "非新型特徵上".... 12/11 07:26
kaikai1112:這案子不管在 "通案舉發" "個案訴訟"下 都要考量 12/11 07:27
kaikai1112:"有效性" 也就是都會被都會被無效掉..... 12/11 07:28
kaikai1112:如果 有專利性的特徵 不僅是落在 "非新型特徵上" 12/11 07:29
kaikai1112:那麼這個 "非新型特徵"的功效 也只是進一步限縮範圍 12/11 07:30
kaikai1112:我的看法是如此啦.............. 12/11 07:30
gofunfull:感謝K大詳細的補充~ 讚~! 12/11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