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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 關於最後通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答案 : (D)經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將不得增加請求項 (其他三個正確的選項我就略過不述) 可是我查了法條 是這樣說的: 經最後通知者,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那為什麼 這題的答案會將"不得增加請求項"判斷為錯誤呢? 還請版上高手幫忙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1
dakkk:增加請求項不會減縮範圍 12/11 11:46
deann:增加請求項有可能只是釋明之前不清楚的申請專利範圍... 12/11 11:59
deann:修正的限制只是申請範圍不得大於申請時,並非不能增加請求項 12/11 12:00
deann:請求項的增加也不當然代表專利範圍會被擴大 12/11 12:00
cloud7515:請求項不是寫越多範圍會越小嗎 12/11 12:04
dakkk:dean說的不合理 前面有不清楚的請求項 就直接對前面的修正 12/11 12:24
dakkk:釋明 而非加請求項釋明 12/11 12:25
dakkk:加請求項 要也只有進一步詳述 而非釋明 12/11 12:28
dakkk:僅加請求項 應該不會改變範圍 要看怎麼理解 12/11 12:33
kaikai1112:在去年的智慧局更正基準說明會 有提到幾個態樣.... 12/11 12:35
kaikai1112:請求項範圍的減縮 是看實質內容 不是看項次..... 12/11 12:36
kaikai1112:例如 一個選自於 A,B,C 所構成的群組之馬庫西請求項 12/11 12:37
kaikai1112:總項數是 1項 但是 改寫成 A C 兩個獨立的項次 12/11 12:38
kaikai1112:實質涵蓋的範圍由 ABC 變成 AC ====> 請求項範圍的減縮 12/11 12:39
kaikai1112:但是實體上的項次 卻由原本的一項變兩項..但是這可以准 12/11 12:39
kaikai1112:最後通知的修正概念是源自更正 所以應該可以類比.... 12/11 12:40
cloud7515:最近有放新的案例了 可以去智財局看看 12/11 12:50
kaikai1112:請參考 審查基準 2-7-6 申請專利範圍縮減範例 (6) 12/11 13:08
kaikai1112:針對多項依附 實質減縮卻增加項數 的範例....... 12/11 13:09
dakkk:不過那是有修正獨立項 不是單純加請求項吧 12/11 13:39
dakkk:不過這樣回去看題目 似乎題目…… 12/11 13:41
dakkk:不過我理解上來看 請求項變多 跟曾加請求項 似乎不同 12/11 13:47
dakkk:例如 我可以透過拆解申請專利範圍讓請求項變多 12/11 14:17
dakkk:也可透過增加請求項的方式讓請求項變多 12/11 14:18
dakkk:但增加不等於拆解 12/11 14:18
dakkk:但我覺得增加這個字有問題 用新增比較好 12/11 14:22
deann:應該是說增加請求項的數目 這樣比較精準 12/11 14:41
deann:我講的內容跟K大講的內容黃文儀老師的書上都有,合不合理就 12/11 14:42
deann:讓da大自行去認定囉,我不再多做解釋了。 12/11 14:43
JiaKe:原po可以秀出其他3個選項嗎? 12/11 21:36
JiaKe:也許其他3個選項錯更大... 12/11 21:37
JiaKe:(或是說...其他3個選項比較對fO.o???) 12/11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