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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最近有些網站會提供人上傳自己的想法 並讓所有人一同參與設計及改良 而後再進行網路募款將所得用於製作產品並販售 想請問這樣的產品是否可主張為 第22條第三項第二款:二、因於刊物發表者。 於六個月內申請專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6.65.3.49
piglauhk:中華民國。可。但要注意申請權人適格性問題 12/19 01:46
piglauhk:網路為刊物 優惠期未排除商業行為 12/19 01:51
justy0805:謝謝p大的解答 12/19 20:18
deathcustom:台美來說是這樣的,中國認定很嚴格 12/20 01:22
cloud7515:中國好像要公家機關舉辦的活動才算 12/20 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