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kkk (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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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專利師法修法
時間Thu Dec 19 02:54:52 2013
http://tinyurl.com/kfnbblf
這期的北美智權報有提到修法
修正重點:
修正專利師執業方式
專利師的執業方式修正為: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以及受僱於法
人三種方式。最後一種執業方式的受託代理範圍,限於任職之法人專利業務,不得為其他
法人以外之人辦理專利業務。
專利師受委託事項擴大
除一般專利事務外,增加專利諮詢以及專利侵權鑑定二事項。
在職進修的必要性
專利師既然是一個專業的職業,在職進修的必要性就非常重要,增定每二年應向
TIPO (智慧局) 提出完成在職進修的證明文件。
專利代理人的管理機制準用專利師相關規制。
增訂與修改罰則
為使專利制度健全發展,對於目前專利界充斥的「借牌」等行為加以規範,並處以刑
事罰,加重違規行為的處罰。
專利審查官得免試取得專利師資格
專利審查官經過8年的工作後,可以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直接取得專利師資格。
修正草案幾點評述
與稅務連結應仔細與國稅局討論
目前事務所的課稅是以「執行業務所得」方式課稅,凡是申請案掛上專利師/代理人
姓名者,稅務機關直接核定該案件金額,於課稅年度結算總送件數量確定所得金額。即使
報稅人漏報,稅務機關也會直接加上漏報金額,毫無無法課稅的空間。但是受僱於辦理專
利業務之事務所以及受僱於法人之專利師/代理人,所領取的僅是聘僱薪資,並無實際取
得稅務機關核定的所得。因此,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的專利師/代理人之總所得
,應是屬於該事務所代表人的總所得而去核算課稅金額;而受僱於法人之專利師/代理人
亦無稅務機關核定的總所得,且該法人也未有該核定總所得的營業收入。為此,三種的職
業方式的核定總所得方式不相同,課稅的方式也應不同。
專利事務所與商標事務所的分合
專利商標事務所屬於合夥性質,非公司法所管轄。因此,合夥人可以是不具有專利師
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資格者,但是為取得事務所的稅籍編號,稅務機關要求申請時的
代表人必須是具有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資格。
此次修法於修正條文第38條增訂,未取得專利師/代理人證書,意圖營利而聘用專利
師/代理人辦理修正條文第10條第1至3款行為(申請、舉發、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
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之申請)時,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40
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若目前事務所的代表人資格僅為商標代理人者,則聘用專利師/代理人之行為
,已經觸犯前述修正條文的規定。此事務所若仍需繼續為修正條文第10條第1至3款行為者
,必須於修正條文正式施行後,儘速辦理代表人變更,以具有專利師/代理人資格者成為
代表人,方能避免此項刑事處罰。相對的,受聘於代表人僅商標代理人事務所的專利師/
代理人,也會被以違反修正條文第39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
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罰。這對雙方都是不利的影響。
專利侵權鑑定疑問
法院目前有核定認可的專利侵權鑑定機構,此次修法擴大專利師的業務範疇固然是美
意,但是與司法院核定的機構有很大的出入再則,部分鑑定事項必須經過實驗,以確定申
請專利範圍所載的發明數據值是否具有可實施性,這對不具有精密實驗檢測機器的專利事
務所而言,是不可奢求的高成本投入。另受僱於法人的專利師/代理人,對自己公司進行
專利侵權鑑定,所出具的報告書的證據能力與證據力都必須受到高度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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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184.32.135
→ forcomet:為什麼一定要開專利審查官免試的後門呢? 12/19 08:34
推 deathcustom:開給智財局的資深審查委員啊XD 12/19 08:41
推 kaikai1112:一點道理都沒有 走時代的倒車....爛......... 12/19 09:09
推 kaikai1112:專利師專任代理修不出來 反倒是這種後門開快快....... 12/19 09:11
推 kaikai1112:還有在職進修 請一定要包含舊制代理人 與律師..... 12/19 09:17
推 kaikai1112:也能藉此逐漸淘汰舊制不適任代理人 ......... 12/19 09:17
→ ealvis:可能想要用免洗代替正式的審查, 然後給老審查交代吧? 12/19 10:38
→ ealvis:TIPO會陷入品質免洗迴圈 12/19 10:38
推 hoost:這些4.5年級的某種程度來說真是台灣社會的毒瘤 12/19 11:48
推 cloud7515:考上的用沒進修剃除 留下直升的 真是完美計劃 12/19 12:25
→ dakkk:應該不會剔除 只會註銷登錄吧 12/19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