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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 假設先前技術 "大致上" 是 A+B+C,其中C是先前技術還是新特徵難以界定 一發明最佳(最完整的)實施是 A+B+C+D+E claim 安排成 1. A+B+C 2. 1+D 3. 2+E 考量點是:獨立項盡量寫大,灰色地帶也全包了、不要浪費。 有核准了就先賺到,沒核准、或是事後被找到先前技術,再用附屬項處理。 我想請教的是: 1. 關於獨立項的策略:寧可寫超過一些,這個觀念是否正確?有沒有什麼要注意的? 更深層的擔心是:審查委員很輕易的就准了,核准後才被舉發反而難以修正。 2. 關於附屬項的安排 第二項應該安排 +D 還是 +E? 哪一類特徵應該被放在這個順位的附屬項? 如果兩者都寫當然最好,但是這樣很容易權利項數目就快速增加... 3. 有沒有什麼重要的事、後果,是我疏忽沒想到的 感謝各位指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99.100 ※ 編輯: mself 來自: 211.74.99.100 (01/05 20:53)
a343408065:其實可以1+D1+E 除非E一定要在D下面 01/05 20:58
謝謝~ 這也是我的疑問之一 如果 claim 是寫 1. A+B+C 2. 1+D 3. 1+E (沒有 claim 1+D+E) 這樣比較好嗎? ※ 編輯: mself 來自: 211.74.99.100 (01/05 21:08)
dakkk:如果要考量舉發修正 最好寫兩組獨立項 01/05 21:04
dakkk:如果考量項數 D與E就選一個重要的擺在2 另一者再附2 01/05 21:05
dakkk:怕被舉發 就比較沒有兩全其美的作法 01/05 21:06
dakkk:如果你寫2.1+D 3.1+E 舉發成立後會有實質擴大或變更的問題 01/05 21:11
dakkk:最後恐怕只會留一組 01/05 21:11
dakkk: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01/05 21:12
我也有印象會有實質擴大或變更的問題,但我忘了是什麼情形了... 不過我認為 1 被舉發後, 2, 3 兩項應該都可以變成獨立項留下來 ※ 編輯: mself 來自: 211.74.99.100 (01/05 21:16)
dakkk:原本一組獨立項 舉發後會變更成兩組獨立項 01/05 21:17
dakkk:實質變更了 01/05 21:18
mself:我的理解是附屬項轉獨立項,沒有實質變更~ 01/05 21:21
dakkk:就原本一個獨立項變兩個獨立項 01/05 21:22
a343408065:附屬項本質上是方便記述的寫法 要改寫成獨立項完全沒 01/05 21:38
a343408065:問題 01/05 21:38
a343408065:但是我有看到判例好像是有原獨立項刪除後 01/05 21:39
a343408065:附屬項改獨立項導致的範圍線縮 Festo案 01/05 21:39
piglauhk:題外話 之前有想過最大化新型請求項項數來增加後續無效 01/06 02:40
piglauhk:成本的做法 1000個claim不知道舉發要收多少規費 01/06 02:41
piglauhk:算一下 搞不好在台灣也可以玩蟑螂這套 哈 01/06 02:43
piglauhk:改天來請個有一萬個claim的新型好了 XD 01/06 02:48
VanDeLord:我的思考角度會以權項覆蓋的完整性(布局核心)來考量。 01/06 10:36
VanDeLord:1. ABC 2. 1+D 3. 1 or 2 +E 01/06 10:40
bonaqabo:我個人也會像v大那樣依附 01/07 11:47
dakkk:v大的確比較好 01/07 12:10
mself:sorry 不太懂。v大的第三項跟文中寫的有哪裡不一樣嗎? 01/08 20:12
dakkk:多重附屬 更正時把3改成2+E 就只是減縮 01/08 21:05
mself:瞭解了~沒有意會出是多重附屬。 01/08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