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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大家好: 假設有一藥品(化學品)在台灣製造生產, 在美國販售時被美國公司告侵權 但該美國公司在台灣無申請專利, 美國公司擁有此藥品的物質與製造方法專利, 在substance侵權當然無話可說, 但是藥品製造可能需要很多中間體等步驟, 請問關於製造方法美國專利的部份, (1)美國公司只能告最終藥品的製程侵權(in US) (2)美國公司可以告與此藥品相關的全部製程(in US) (3)因為美國公司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 所以台灣公司可以在台灣自由生產, 美國公司只能在美國告物質或是治療方法侵權 不知道以上哪個想法正確or還有其他的可能性? 再請問如果是生物晶片的話,那麼在台灣生產晶片應該與美國侵權無關 在美國應該只會遇到晶片產品與使用方法的侵權問題 煩請各位先進解答 小女子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01.194
ealvis:271 g 01/18 01:43
saltlake:沒交我國保護費就不受保護 01/18 13:52
saltlake:警檢法官都是要給薪水的非義工 01/18 13:56
fermion:no, yes, yes. 01/19 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