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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題 不過各位有可能會遇到 名詞A在近年(20世紀末)被發現具有兩種性質 於是另外創造了名詞B去對應新發現的第二種性質 這時候原本針對B去寫的前案以及根據前案寫的新案 會因為使用名詞A而導致說明書錯誤而不具可專利性嗎? 若是審委沒發現而取得專利 當被對手舉發時該怎麼辦 目前想到的策略就是主張名詞A適用於A及B兩種意義 可是對方一定會拿A與B在定義上的實質不同而主張系爭專利無效 各位會怎麼做呢? -- 「你不可能不侵權,因為我刻意把你的產品寫進我的請求項裡!」 Lemelson代表律師 Gerald Hosier 於美國地方法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1.29.72
dakkk:基本上容許發明人自己定義 會以說明書意思為準 03/06 19:32
kaikai1112:專利格言 "申請人是自己的詞彙編纂者"...... 03/06 19:57
kaikai1112:說明書的解讀 要以申請當時的技術水準... 03/06 19:59
kaikai1112:侵權的認定 以侵權行為發生當時為準... 03/06 20:00
kaikai1112:至於當時的技術水平背景為何 就看舉證能力摟........ 03/06 20:01
cloud7515:應該也有所限度吧XD 不然發明人會無線上網(?) 03/06 20:35
deathcustom:c大要是看過軟體案,應該就知道軟體案充滿自定義名詞 03/06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