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onaqabo:台灣法院管德國專利?應不會受理 03/10 14:37
推 trueman1212:不覺得請求權基礎相當有問題嗎...:p 03/10 14:53
→ barley:請求權基礎就是侵權行為 權利是德國專利權 03/10 15:02
推 piglauhk:可參考對岸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好啦 我知道 就參考看看XD 03/10 15:10
推 piglauhk:話說 前前版大現在是專攻智財類的官司嗎 03/10 15:13
→ ealvis:涉外民事過得去, 但我是對造會同時提無效之訴 03/10 15:54
→ ealvis:法院理論上應該會以無專屬管轄駁回原告之訴 03/10 15:55
→ barley:P大 智財訴訟有一些 但非訟的量比較大 03/10 18:49
→ barley:被駁當然有很大可能 但想了解一下各位看法這是不是個聽起來 03/10 18:50
→ barley:會不專業 甚至影響聲譽的見解 03/10 18:51
推 kaikai1112:會太專業 以致於不夠強的會覺得匪夷所思(我是說我啦..) 03/10 19:36
推 tenbear:英,歐盟,有實務認有效性專屬管轄,台實務在管轄權類推 03/10 22:15
→ tenbear:民訴和國際規範,雖然你可主張以原就被(主營業所),但侵 03/10 22:15
→ tenbear:權行為地和法理(條約,外國法)恐不支持你的說法 03/10 22:15
推 dreamknight:智慧財產案件的管轄案件:依專利法...(中略)所保護之 03/10 22:26
→ dreamknight:智慧財產權益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案件 03/10 22:26
→ dreamknight:這裡的"專利法"應該只有指台灣專利法吧? 03/10 22:27
不是很明白d大的意思,我的請求權基礎還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只是權利依據是他國專利權
→ orsonplus:好深的問題啊 03/10 22:57
推 dakkk:涉外應該有條件 就是侵害發生在該國管轄不到的地方 03/10 23:07
→ dakkk:例如 他國的船在我國海域相撞 引他國法在我國訴訟 03/10 23:08
→ dakkk:但在例如德國受侵害的專利 不可能會發生在我國 03/10 23:09
→ dakkk:不覺得可以用涉外 03/10 23:09
感謝car道長 這篇我有看過了
他引的就是中野教授的看法
推 tenbear:涉外法處理實體法選法,管轄與他無關,這是近年智財法院 03/11 00:53
→ tenbear:的多數見解。 03/11 00:53
沒錯
涉民沒有規範國際管轄
所以還是類推民訴的以原就被
只是卡在專利是專屬管轄的問題
但依照中野教授的說法,"國際間"多數見解
是將專屬管轄"限縮在"有效性訴訟,而排除侵權訴訟
當然我們是原告方 也不可能會提有效性訴訟 只會提侵權
甚至法院連在本案審酌有效性抗辯都沒有權利對我們是更有利
依照上面的見解台灣可能可以有管轄權 只是沒有前例
對這種有機會成為第一件的案子我多少存有私心
我怕我太一廂情願所以想多聽一點其他看法
※ 編輯: barley 來自: 118.163.124.81 (03/11 09:56)
※ 編輯: barley 來自: 118.163.124.81 (03/11 10:00)
推 tenbear:法院說他是不便利法庭,裁駁。我覺得可能性很高,話說原 03/11 12:44
→ tenbear:告是考慮費用的問題,所以想在台起訴嘛?德法院判決我國 03/11 12:44
→ tenbear:認可,強執應該沒什麼問題。 03/11 12:44
→ barley:有管轄權就真的看運氣了,當事人往往不會說他真正的想法 03/11 13:54
→ barley:所以我不得而知了 03/11 13:54
推 ides13:很久以前看過臺南法院庭長的文章,他是持正面看法的。 03/12 09:50
→ ides13:只是一時之間,找不到他的文章了。 03/12 09:51
推 ides13: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12-1.asp 03/12 10:11
→ ides13:司法院其實有在研究此問題,所以就看您願不願意嘗試。 03/12 10:12
→ ides13:應該也有很多法官想當第一人吧,被接受的機會很大。 03/12 10:12
→ ides13:只是卡在專利有效性的問題,訴訟要到國外去,應該會很久吧 03/12 10:13
→ ides13:「法院連在本案審酌有效性抗辯都沒有權利對我們是更有利」 03/12 10:27
→ ides13:小弟持不同看法,這只會讓法官停止訴訟,要求決定有效性。 03/12 10:28
→ ides13:後再審侵權訴訟的問題。不過也有可能臺灣的法官直接審有效 03/12 10:29
→ ides13:性。但這樣的情況就要遇到比較大膽的法官了。 03/12 10:30
→ ealvis:就算1審收了, 後續用違反專屬逕駁的風險仍在 03/12 10:44
→ ealvis:最高法院怎麼看都不是司法積極派 03/12 10:44
→ barley:感謝i大和e大 的確不有利 甚至可能會變成無管轄權 03/12 13:34
→ barley:像GAT v. Luk案那樣 03/12 13:36
推 absolution:試試看嘛!我也很想知道法院的態度 XD 03/12 21:27
→ absolution:不過請求權基礎用侵權行為的話,會不會有問題阿? 03/12 21:28
推 dreamknight:推b大試試看,後續發展會影響很大 03/12 21:46
推 madgame:推~很有趣的問題 03/12 22:25
推 piglauhk:話說 中華民國的法官們真的懂德國智權法嗎...<囧> 03/14 09:22
推 deathcustom: 中華民國的法官們真的懂臺灣專利法嗎...<囧> 03/14 11:25
→ barley:感謝各位 已說服合夥人等客戶回覆 德國法要翻譯給法官啊~ 03/15 13:28
推 tenbear:原po在阿景嘛? 03/15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