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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是否得被"拋棄"? 查了一下,找到一文如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66 著§16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 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21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民§16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其僅有教示著作人格權與人格權之相異之處, 惟其未說明著作人格權是否屬民§16之範疇... 請問,著作人格權是否屬民§16之權利能力?若否,是否得拋棄? 以上,請先進們助為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1.159.6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ent/M.1397205423.A.03D.html
deann:著作人格權不是權利能力 還有你問錯板了 科科 04/11 16:40
dakkk:不會呀 他本質很像專利姓名表示權 去年考題 咦 04/11 22:55
dakkk:不過這種申論題目 不會有人要回答你的 04/11 22:55
piglauhk:哈 我想說搞不好這問題已有定論 就來問一下 XD 04/11 23:04
dakkk:小弟是認為 專利法來說 你可以不表示姓名 04/11 23:27
dakkk:以著作權來說 你整個著作權都拋棄 也不需主張人格權 04/11 23:27
dakkk:應該是可拋棄 但就不能讓與 小弟愚見 04/11 23:28
dakkk:著權人格權是附麗在著作上 跟附麗在人身上那種有差別 04/11 23:32
ealvis:可以想像成法人也適用,死亡不消滅等等特別規定的權利能力 04/12 10:42
ealvis:比較容易理解, 但是本質上仍非民16所指 04/12 10:42
ealvis:但也應該沒有拋棄,而是著作權法定原始取得 04/12 10:45
ealvis:不過著作權不熟, 未求證y 04/12 10:45
car:可以約定不行使,但不得拋棄(人格權、身份權幾乎如此) 04/13 01:00
car:權利能力是指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人格權屬於權利無誤 04/13 01:02
dakkk:樓上大說的是 不過著作權似乎可以依約定讓與 但僅一次 04/13 01:50
piglauhk:分歧出現了 XD 04/14 12:33
ealvis:還是會有些微差異, 著作人格權至少不會"終於死亡" 04/14 21:30
ealvis:至於約定法人為著作權人, 應該是原始取得, 與專利權的讓與 04/14 21:30
ealvis:應該有所不同 04/14 21:30
car:雖然原始取得的法理我不是很清楚,但我認知與樓上相同。 04/15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