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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RD提出一個機構發明 兩個月前提出台灣的發明案(A案) 並且幾天前以A案為優先權向美國提出申請案(B案) 問題來了 RD差不多時間又提出一個可能的實施例乙 實施例乙跟說明書原本的實施例甲差異相當大 但又可以被Claim完全涵蓋 問題會出在原本的說明書並沒有明示或暗示實施例乙 若不把實施例乙加進去 日後實施例乙可能被人當成迴避設計的手段 爬過版上的文, 有一篇的狀況看起來跟我碰到的狀況極為類似, 所以知道台灣的A案可以用國內優先權成立一個C案 解決。 那麼美國案該如何處理呢? 完全不改Claim只是追加實施例就走CIP實在很不甘 心啊! 而且不管是撤回還是CIP都要再花一筆申請費...... 老闆那邊有點不好交待 請問還有沒有可能追加實施例的方法Orz 或者能分析一下撤回重申跟CIP的優缺 目前著重的點是: 1.希望花費能盡量壓下來 2.以台灣的優先權日獲得較好的效益 另外假如我以A案為國內優先權而提一個C案 那麼向第三國申請時 國際優先權主張A案和C案 但A案跟C案的Claim完全相同 所以第三國審查時仍以A案的申請日為基準對嗎? 不好意思 請求版上的大大幫忙解惑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73.1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ent/M.1399369112.A.0D6.html
kaikai1112:A案可以用國內優先權成立一個C案 代表離A案提出申請 05/06 18:20
kaikai1112:未滿一年 (Y/N?) Yes 的話 直接提新案 主張 A B 優先權 05/06 18:22
kaikai1112:主張 B的理由 是B 的內容跟A可能有出入.... 05/06 18:24
kaikai1112:(翻譯嘛....You know 多主張 多保險)...... 05/06 18:25
kaikai1112:如果你確定 A B 是完全一樣 只主張 A 亦可.... 05/06 18:26
ithil1:恩,是,AB分別是兩個月前跟上禮拜 05/06 18:31
ithil1:所以k大建議台灣部份另生一組claim然後把實施例乙寫進去(? 05/06 18:34
kaikai1112:其實只要在申請日之後一年內都可以用來主張優先權 05/06 20:54
kaikai1112:所以你大可以比照台灣的模式處理 只不過台灣是主張國內 05/06 20:55
kaikai1112:US 案是主張A案的國外優先權..... 05/06 20:56
kaikai1112:既然是新案 說明書內容 claim 的界定範圍彈性就很大 05/06 20:57
kaikai1112:只不過 在 A(B) 沒出現過的特徵 是不能主張優先權.... 05/06 20:58
kaikai1112:只能用後案的申請日當前案認定日期 05/06 20:59
ithil1:非常感謝K大的說明! 05/06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