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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項是否越多越好? 這問題要從兩個角度思考: 一是權利範圍的取得,即專利審查過程造成的權利範圍變異的風險, 但最大的目的在於提高取得專利權的機會以及進一步強化專利權利的穩定性。 利用附屬項權補強專利權利的可專利性,使專利權利的授權範圍的穩定性更高。 二是權利的行使,即從權的權利範圍的數量與類型影響專利權人可主張的權利範圍, 但主要的風險在於避免出現揭露貢獻原則。 技特徵越多,權利項數無法對應,這對專利權人來說是損失,參考 (PSC Computer Products, Inc. v. Fox Conn International, Inc. (CAFC 2004) )。 另外從權多,對技術近似度高的對手來說,也可讓侵權對手主張不侵權難度提高 (如果侵害從權必定侵害獨權),進一步方便提高損害賠償(增加多幾樣侵權產品類別) 的計算方式,更重要的是不讓對手輕易的進行專利迴避設計。 此外,獨立項的可專利性是否高於附屬項,這並不一定,這要依照技術的複雜度與 權利布局策略決定。在未確認先前技術範圍的技術內容之前,一般申請時的獨立項的可 專利要件強度通常反而最弱。至於剩下的專利權利布局策略,就依公司專利專案的策略 來決定。 -- 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209.13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ent/M.1404711544.A.E1D.html
dakkk:我覺得還要考量貢獻原則 07/07 13:41
VanDeLord:PSC vs Foxconn就是啦 XD 07/07 13:42
dakkk:對喔 看太快 07/07 13:45
※ 編輯: VanDeLord (60.251.209.130), 07/07/2014 13:57:17
vul3vup:我想問一下,明明兩個附屬項都在講同一件元件配置,可是卻 07/07 15:14
vul3vup:一個附屬項是呈接(主項1)權利項1,可另一個卻是附屬項2 07/07 15:17
VanDeLord:權利範圍有差異 07/07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