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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記錯的話 現有的法律有一條「強制性交罪」(詳細名稱不確定) 用來保障已婚夫婦的性自主 我想這條法律是很好的 畢竟每個人都有自己身體的自主權 不過我很納悶的是 為何沒有「拒絕性交罪」? 畢竟結婚了以後 夫婦若有雙方以外的性伴侶 另一方隨時可以控告之 這麼一來 法律藉由限制某一方的自由 以保障另一方的權利 但是相對的 既然受到保障 相對的也要付出義務 對方的性伴侶對象既然受到限制 那麼當然也就有義務 在合理的頻率下 滿足對方的性需求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有沒有錯耶 -- 要像貝多芬的音樂一樣 簡單而深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95.92 ※ 編輯: prc 來自: 140.119.195.92 (05/01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