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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take (寫輪眼火星牛)》之銘言: : 因為小時候都是查羅馬拼音法, : 所以這個英文名字也就從小用到大, : 不過最近辦理護照時, : 才發現現在規定使用通用拼音法... : 翻譯完後跟原本的名字實在是差好多ㄚ.... : 連帶的一些報名手續和信用卡都得改名字.... : 請問各位發表paper都是用何種拼音法ㄚ?? : 害怕會因此無法畢業的人留....Orz 之前老闆辦護照也是弄成和原本用的不同,又重新改過... 總之,如果從小用到大,應該可以要求用一直使用的: 外交部領務局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http://www.boca.gov.tw/%7Eboca4002/ch/index1.htm#law2 第三十二條 護照外文姓名之記載方式如下: 一、 護照外文姓名應以英文字母記載,非屬英文字母者,應翻譯為 英文字母;該非英文 字母之姓名,得加簽為外文別名。 二、 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已有英文字母拼寫之外文姓名,載於 下列文件者,得優先 採用: (一) 我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二) 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三) 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四) 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書。 (五)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所核發之證明書。 三、 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國語讀 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 母。但已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其外文 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 四、 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姓名。但原外文姓名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申請變更外文姓名: (一) 音譯之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不符者。 (二) 音譯之外文姓名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姓氏之拼法不同者。 (三) 已有第二款各目之習用外文姓名,並繳驗相關文件相符者。 五、 外文姓名之排列方式,姓在前、名在後,且含字間在內,不得 超過三十九個字母。 六、 已婚婦女,其外文姓名之加冠夫姓,依其戶籍登記資料為準。但其戶籍資料未冠夫姓 者,亦得申請加冠。 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 依第一項第四款變更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 得以加簽方式辦理。外文別名以二個為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2.174 ※ 編輯: Rachmaninoff 來自: 140.112.32.174 (02/25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