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ncybobo:話說,我哭了...念不完呀,還有真是感動T_T 推 140.112.170.92 06/15
Knowledge about other minds (by Norman Malcolm)
一.彌爾的疑問:
1.「我擁有感覺,我擁有思想,我擁有心靈。基於什麼證據,使我相信除了我之外,
那些會走動的人形物,和我一樣,也擁有感覺,思想,與心靈」?
2.彌爾的類比論證:
a.除了我之外的人形物體都擁有身體
b.除了我之外的人形物體都會行動,會哭,會笑。
c.在我自己之中
擁有身體是擁有感覺、擁有心靈的前提
會行動,會哭會笑,這是擁有心靈的結果
也就是說,在我自己之中,下面這個程序是存在的:
身體受到刺激-------感覺------動作
d.而別人既然有身體,也有動作,那麼他心中不是有心靈,就是他心中有一部極精密的
機器
e.但是,我自己擁有的是心靈,而不是精密的機器
因此依照歸納法,得出別人應該要有心靈
二.對彌爾類比論證的批評
1.這個歸納論證很弱,因為它的instance只有一個--我自己
2.判準問題
a.對彌爾來說,「別人有心靈及感官知覺」這句話是沒有判準來判定這句話的真假的,
訴諸那麼弱的類比歸納論證。如果彌爾知道這句話的判準,那麼他就可以確定無誤地
判定一個人有沒有心靈及感官知覺,也就不用訴諸那麼弱的歸納類比論證了。
b.一句話是否正確如果沒有一個判準,那麼這句話是沒有意義的。
c.因此「別人有心靈及感官知覺」是一句沒意義的話
3.對判準問題的任何補救都是無效的
a.對判準問題的補救:我們沒有判準,但是我們仍然可以理解「別人有痛苦」這句話的
意義,因為我們知道「我在痛」這句話的意義,而「別人在痛」這句話的意義就是「
別人有跟我正在痛時的感覺一樣的感覺」
b.這種補救是無效的,因為去說「別人有跟我痛時的感覺『一樣」的感覺」這句話我們
沒有判準去判定其真假,故這句話亦沒有意義。如果我們有判準的話,我們也就不必
訴諸像彌爾類比論證那麼弱的歸納論證了。
三.Stuwart Hampshire論彌爾他心類比論證的有效性
1.
a.彌爾的他心論證是一種推論,這個推論的有效性可不可以證明呢?
Hampshire認為可以。
b.別人用彌爾的他心論證來推測我是擁有心靈時
我是可以檢證這個推測的結果的--我是擁有心靈的
因此彌爾的他心論證是有效的
c.因此我也能用他心論證,來證明別人擁有心靈
2.Stuwart Hampshire論彌爾他心類比論證的有效性
的問題
a.把欲證明的結論當做前提:我們想要證明的是他心的存在,但是論證卻預設了別人可以
運用他心論證來推論我的心靈存在,這等於是預設了他心的存在。這是乞詞。
b.若剝除了Hampshire論證中乞詞的問題,我們會把Hampshire的論證變成這樣:
『當我有某種行為,而別人發出聲音來宣告我有心靈時,我可以檢證
別人的宣稱--我是有心靈的。而當別人做某種動作,而我覺得他們
的動作代表他們是有心靈時,那我也的宣稱應該也是正確的。』
但是這樣的話,跟原本的彌爾論證根本沒有兩樣了。
四.Price的他心類比論證
1.Price的論證:當我說話,發出一些有意義的聲音串時,我知道我是有心靈的。
因此,當除了我之外的人形物體發出有意義的聲音串時,我也可以由此推論出別
人有心靈。
2.對Price的反駁:一顆樹就算發出再有意義的字串,我們也不愿意承認它有心靈,
它能理解它所發出聲音的意義。因為所謂理解一個字的意義,是要能正確運用這
個字。比如說一個人了解「紅色」,那這個人一定要能「指」出哪些東西是紅色的。
但是一顆樹沒有眼睛,沒有手,看不見紅色,也不能指,因此說它了解字的意義,是
很有問題的,即使它能發出許多有意義的字串。
五.類比論證的根本錯誤:
類比論證的支持者的根本錯誤在於認為一個人可能透過內省,確認自己擁有
感覺,擁有心靈。
a.維根斯坦的論證:(請見basic reading,mind部份第一篇,維根斯坦的兩篇文章)
一般人是透過辨認(identify)自己的感覺,推論出自己有心靈。但是感覺是無法
辨認的。比如說「痛」的感覺好了,這一次的感覺與愿來我們稱之為痛的感覺是
否為同一,我們並沒有一個判準。因為判準由語言構成,是公共可觀察的,而痛
的感覺是私有的,是語言無法介入的,因此我們沒有判準來判定我自己這一次的
感覺是不是跟以前被我稱為「痛」的感覺為同一個感覺。)
b.因此,由內省來說自己擁有心靈,擁有感覺,是一件沒有意義的事情。
六.第一人稱現在式心理狀態描述語句之謎
第一人稱現在式心理狀態描述語句,依照內省的方式,是沒有判準的,這是維根斯坦的
結論。那麼第一人稱現在式心理狀態描述語句是不是可以像行為主義宣稱的那樣,可以
由行為者的行為來判定其真假呢?這是很有問題的,因此在很多例子之中,行為者的行
為並不能使別人判定行為者的心理狀態(做大綱的人的評論:這跟Paul Ziff的看法似有
不一致之處。)因此第一人稱現在式心理狀態描述語句好像不論從內省,或是從行為者
行為,都是無法檢證的。
那麼,第一人稱現在式心理狀態描述語句到底有什麼意義呢?也許維根斯坦的建議是一個好想法:第一人稱現在式心理狀態描述語句跟哭的行為、笑的行為一樣,都不過是一種行為。但這已不在這篇文章作者的討論之內了。
(第六寫得不好,因為我不太懂他在講什麼…可是我不想寫了……要去看Smart了……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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