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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討論的不是芝麻綠豆小事,而是應該如何生活的大事」 柏拉圖(Plato)的理想國(Republic)中的蘇格拉底(Socrates) (於 390 B.C.) 1.1 定義上的問題(The Problem of Definition)   道德哲學是在企圖達到對於道德的本質一個具有系統性的了解,並且明白其對我們的 規範,就如同蘇格拉底的話「我們應該如何生活」,以及其理由。當然如果我們可以從一 個對於道德簡單明確而又不具爭議的定義出發,對我們來說會很有益的,然而這顯然是不 可能的。在道德哲學當中有許多不一樣的理論,而每一個都對於如何過一個道德的生活有 者不同的論調。而似乎只要有任何涵蓋層面超過蘇格拉底的說法就會形成這樣的分歧。   這個說法應該足以警惕我們,但我們也不需要因此退卻。在這個章節當中,我會設法 描述道德上的「最基本論點」(minimun conception)。顧名思義,所謂的最基本論點在出 發點上應該是每一個道德理論所可以包含接受的。我們將從一些最近的道德爭議來舉例, 而這些例子都是有關於一些身心障礙的孩童。而從這些例子則可以讓我們建構出道德上的 「最基本論點」。 1.2 例一 嬰兒泰瑞莎(Baby Theresa)   泰瑞莎(Theresa Ann Campo Pearson),也就是人知的一個無腦畸形(anencephalic) 胎兒「嬰兒泰瑞莎」,而1992年出生於佛洲。無腦畸形是畸形兒中最嚴重的狀況。所謂的 無腦畸形往往直接被理解圍「缺乏腦部的嬰兒」,而這樣的理解雖然大致上是點到了,但 是仍然有一小段距離。腦部比較重要的部分如大腦以及小腦沒有發育出來,另外還缺乏頭 蓋骨的頂部。然而腦幹等維持心跳呼吸的部位尚且存在。在美國幾乎所有的無腦畸形都在 懷孕期間被檢撤出來,並且人工流產,而那些沒有被人工流產的大概有一半可以成功產下 。在美國每年大約有三百名類似的胎兒產下,而大都在產後的幾天內死亡。   然而若非是其父母所提出的一些不尋常的要求,嬰兒泰瑞莎的故事也不會引起這樣大 的注意。在得知泰瑞莎大概無法存活,就算能也永遠不可能有一個有意識的生活,她的父 母決定要捐贈她的器官。他們認為她的腎、肝、心臟、肺以及眼睛應該可以移植給那些需 要器官移植的孩童。醫院的外科醫生也同意這會是一個很好的主意。每年大約有兩千名等 待器官移植的嬰兒,而器官捐贈的數量永遠都是不夠的。但是泰瑞莎的器官並沒有被摘除 ,因為佛洲的法路是禁止在生前的器官摘除。嬰兒泰瑞莎正式死亡已經是在九天之後,而 對於那些等待器官移植的嬰兒已經是太遲了,因為她的器官已經是衰竭而不堪使用了。   嬰兒泰瑞莎的故事在新聞界掀起了極大的討論。難道說當初就應該立即摘除她的器官 ,並造成她立即的死亡來拯救那些需要器官移植的孩童嗎?有一群龐大的「道德」專家包 括學界、醫界、法界等平時就是在意圖解決類似爭議事件的專業人士們立即被社會大眾要 求對此提出相關評論。令人意外地,只有少數人對於泰瑞莎的家長以及外科醫師表示贊同 。相反地他們則表先出尊重傳統的哲學原則而對摘除器官持反對態度。「要犧牲一個人以 成全其他的人實在是令人毛骨悚然」、「用殺人的手段來拯救其他人是不道德的,要殺了 某甲而讓某乙得以活下去是不道德的」、「泰瑞莎的父母事實上就是在要求殺了那即將死 亡的嬰兒,而讓她的器官能夠被其他人所使用。這樣的論點令人不寒而慄。」   到底什麼真的讓人不寒而慄?對於這一點眾多意見分歧。這些的道德思維如此,但是 泰瑞莎的家長以及醫師持相反的意見。然而我們所著重的比較是人們如何看待這樣的議題 。我們希望能對知道整個事情的真相。事實上,到底泰瑞莎的家長在決定要捐贈她的器官 是對或錯?如果我們想要發覺真相,我們必須要問到底是什麼樣的理由或是論證可以為兩 方所提出。到底什麼樣的論證可以支持泰瑞莎的家長,或者是支持那些持反對意見的人? 效益的論證(The Benefits Argument)   泰瑞莎的父母所想傳達的就是這個概念。由於泰瑞莎距離正式死亡也不遠,她的器官 對她是沒有什麼益處地。因此,他們的論證大概是這樣的:我們應該在不傷害到任何人的 狀況之下幫助別人。器官移植對於其他的兒童會是有益的,而這樣同時也不會傷害到嬰兒 泰瑞莎。因此我們應該摘除她的器官以供移植。   這是一個有合理證嗎(好像不是valid的意思)?並不是每一個論證都是合理的。更進 一步來說即使一個論證足以獲得重視,我們也要探討那論證是否真的合理。大體來說,一 個有效的論證是當前提為真,結論合乎邏輯地跟隨前提(為真)。這樣的話我們要探討是否 泰瑞莎真的不會被傷害到。畢竟她不論如何還是要死去,但死亡對她來說是壞的嗎?唯有 當活著能夠讓人進行活動、有思考、有感情或者與他人之間有關係的存在的時候,活著才 是對人有益的。換句話說,活著(to be alive)是讓人們能夠有一個人生(to have a life) 。如果缺乏這樣的前提,任何生物上的現象都是沒有意義的。由此,即使泰瑞莎能夠多維 持生命個幾天也對她沒有任何益處。(我們或許會想像在某種情況之下他人可以因為維持 她的存活而得利,但這也是他人,不是她本人。)   因此效益的論證或許提供了一個對於摘除器官以供移植強而有力的支持論證。而什麼 是另一方所持的論證呢? 我們不當把別人當成可以被利用的手段的論證(the Argument That We Should Not Use People as Means)   反對器官摘除的人提出兩個反對的論證。首先是建立在「把別人當成被利用的手段以 成全其他的人是錯誤的」的觀念上。摘除泰瑞莎的器官會是在利用她以圖利(或成全)其他 的孩童。因此這是一個不當的行為。   這是一個有合理證嗎?我們不應當「利用」別人的概念很明顯的是很具說服力的,然 而這是一個必須被清楚定義的模糊用語。到底它所指涉的是什麼?「利用」別人著個用語 通常包含侵犯到他們的依據自由與價值判斷意志自行決定要如何生活自律的權力。一個人 自律的權力可能因為操控、騙術或詐術所侵犯。比方說我假裝當你的朋友,但是事實上我 是想親近你的妹妹﹔或者我只是想要你喜歡上我。在上述的例子當中我只是操弄你以為我 自己獲取什麼樣的東西。自律也有可能因為某人被強迫進行違反其意願的行為而受到侵犯 。這樣就大概可以解釋為什麼「利用別人」是錯的,其錯誤是因為詐術、騙術等而形成的 。   回到泰瑞莎的問題上面,摘除她的器官並不需要使用詐術、騙術或者是強迫的手段。 這樣是否在道德上構成「利用她」的狀況?當然我們是在未取得她同意的情況之下使用她 的器官。但是這樣就會使得整件被認定為錯誤嗎?如果我們要「違背」她的意志的話,這 樣或許還能夠被說為錯誤的,因為這樣確實是侵犯到她自律的權力。但是嬰兒泰瑞莎並不 是一個具有自律權力的存有者:她完全不具有任何意願而且也無法為她自己做任何的決定 。   當人們無法為自己做覺得的時候就必須由其他人代他們來決定,就這點來說有兩個原 則必須要被考量到。首先,我們可能會問「什麼可能是對他們最有利的」?當我們把這個 基準點套到嬰兒泰瑞莎身上時,看起來會是找不到任何對於摘除她的器官的異議,因為很 明顯地這樣並不會影響到他本身的利益,畢竟不論如何她很快就會死去。   第二個原則其個人意願可能為何,也就是說「如果她真的能夠表達出她的意願,那會 是什麼?」這樣的想發通常在那種替那些無法為自己做決定的人作決定的時候是非常有幫 助的(比方說那些已經簽署醫療照護事前指示(Living Will)而目前處於昏迷狀態的病患) 。然而很悲情地,嬰兒泰瑞莎完全不具有任何對於任何的意願,而且她永遠都不會有。因 此我們無法揣測她的意願。至此我們要作的是我們所認為最好的。 殺人就是不對的論證(The Argument from the Wrongness of Killing)   在倫理上也有「殺一個人以救其他是錯誤的」的原則。對整個事件持反對意見者主張 摘取泰瑞莎的器官就是結束她的生命以拯救其他生命的行為,因此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   這是一個有證合理嗎?對於殺人的禁止幾乎是所有重要的道德規則所具備的。然而似 乎極少入人相信不論在任何情況之下都不可以殺人﹔進一步地說,大部分的人都相信有一 些例外是可以被正當化的。問題地所在就是摘除泰瑞莎的器官這個行為是否可以被視為這 樣的例外。對於這個問題有非常多不同的理由,而最重要的一個就是不論作什麼,她不久 都會要死去,而摘除她的器官至少可以對那些等待器官移植的孩童有一些益處。任何接受 這樣說法的人都會覺得這整個論證的主要論點是可以被推翻的。而通常殺人以拯救其他人 的生命是不正確的,但這也只是「通常」。   但是還有另外一個可能性。或許要了解整個事件前後脈絡最好的方法是將泰瑞莎視為 已經死亡。這或許聽起來很荒謬,但是把「腦死」認定為法律上死亡的觀念已經被普遍接 受。當腦死的觀念首先被提出時曾經被大加踏筏,原因是在於腦死的同時仍然有許多身體 機能仍然是維持的,雖然大多是靠機械的維持,但是人依然在心跳、呼吸。但是無可避免 地,腦死這個觀念逐漸被接受,進而被認定為人「真正」死亡的依據。這個立場主要是在 於當腦沒有任何可能性擁有一個有意識的生命。   無腦畸形並不符合法律上腦死的定義﹔但是或許這是定義本身的問題。畢竟因為不具 有大腦跟小腦,這樣的狀態也是沒有任何可能性擁有一個有意識的生命的。如果修正腦死 的定義使之包含無腦畸形,我們就可以接受這些不幸的嬰兒在出生時就已經是死亡的概念 ,而就此這樣的行為也不能視為殺了他們。就此詩人是不對的論證也就不能套用在此。   整體來說,似乎是支持應該摘除並移植嬰兒泰瑞莎的器官的論證,比那些持反對意見 的論證更強而有力。 -- 今天先到這裡 好累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242.236 ※ 編輯: imp1026 來自: 211.72.242.236 (11/06 18:05) ※ 編輯: imp1026 來自: 211.72.242.236 (11/06 19:25)
exeexe:收到精華區了 XD 218.167.200.20 11/06
weipoyen:這樣的論證妥當嗎?XD 140.112.7.59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