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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mp (半能的小惡魔)》之銘言: : ※ 引述《earh (多腦人)》之銘言: : : 這問題就在於結果衡量上其實是有差異的 : : 因為其中造成傷害的行為造成的負價值是較高的 : : 如果要套用快樂主義的立場,就是說造成傷害的行為會讓人不快樂 : : 也就是說,一個行為如果涉及造成傷害,就會單單因為其涉及造成傷害而使人不快樂 : : 因此在實際應用的案例上,我看不出為何義務論不能算是結果主義的一種 : : 在快樂主義的情況下來看,我們依然可以說所謂價值以外的規範(例如限制) : : 只是因為該規範會影響人們的快樂,違反該規範本身就會嚴重減損人們的快樂 : : 因此義務論者提出的任何其他規範因素,都可以視為是會使人不快樂的 : : 所以在這個角度來看,義務論不可能超出結果主義,因為沒有辦法提出其他規範因素 : : 結果主義永遠可以說義務論者所提出的規範因素是涉及行為結果(行為造成的價值)的 : 我想我們可以用一個簡單的方式來說明 : 依照支持雙果律的義務論者來看 : (我這邊參考The New Catholic Encyclopedia的formulation,不過我簡化了一點) : 1. 行為本身必須是善的,或至少中性的 : 2. 行為者不可意圖所產生個惡果,而只是允許惡果的產生。當然,如果可以在不產生 : 惡果的情況之下產生善果,那麼就應當避免惡果。惡果只是「副作用」。 這可以視為意圖惡果本身具有無限的負價值 : 3. 惡果不得做為產生善果的「手段」。(不得「藉由」惡產生善。) 這可以視為惡果作為手段時會有無限的負價值 : 4. 所產生的善必須遠超過產生的惡。 : 依照這樣的情況 : 我們可以設想(這也是最常用的例子之一)這樣的案例 : 假設必須對一個藏在幼稚園內的軍事設施進行轟炸 : 因為如果不把這個軍事設施炸掉的化會有極為嚴重的後果 : 但是這樣的轟炸必然同時導致幼稚園被炸掉 : 可以想像A與B兩個駕駛 : A 把希望把軍事設施炸掉,同時屠殺一些非戰鬥人員來削弱敵方士氣。 : B 只是希望把軍事設施炸掉。他知道這樣會傷害到非戰鬥人員,也會削弱敵方士氣, : 但是他並不希望看到平民的死傷。 : A與B進行相同的行為,就是把軍事設施炸掉,同時把幼稚園炸掉。 : 依照雙果律的2.,A的行為是錯誤的,B的行為是正確的,即使所產生的結果一模一樣。 : 在這邊,我們無法找到結果--價值上的差異,但是仍然有一個規範因素,使得兩個行為 : 的道德性質有所差異。 : 因此,對於義務論者來說,是可以找到價值之外的規範因素。 1.結果主義可以主張A和B是不同的行為,因為意圖本身也會造成正反價值 2.如果A和B真的是「相同的行為」,結果主義可以主張意圖無關倫理, 也就是判斷行為的道德正誤與意圖無關, 換言之,義務論者找到的規範因素就成了判斷人的道德善惡的規範因素, 而非判斷行為的道德正誤的規範因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7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