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本部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二條規定,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
得申請服替代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申請之年緩徵原因消滅者
不受限制)
(2)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
軍、士官資格者,不受限制)
惟台端如經核准服替代役,於替代役徵集服役前,經相關單位通知有關預士報到時間
及地點,如仍具意願服預士役,可逕依通知服預士役,如已經徵集服替代役者,即不
可再轉服預士役。
三、又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略以,申請服替代役之役男,具左列資格者,
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 因宗教、家庭因素者。
(二) 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三)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四) 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前項所稱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定之。
四、依前揭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如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
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
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
者,不在此限。
台端若無上項不得申請之事由,在尚未徵集入營服役前仍可依法申請服替代役。
五ꄠ九十二年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作業時程,尚在研議階段,請於九十二年五月間逕上
本署網站(www.nca.gov.tw)查詢相關資訊。經核定服替代役者,於九十二年下
半年度起按籤號順序分梯次徵集服役。如尚有疑義,請來電(049)239446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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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1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