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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203/78/p905.html 重點摘錄: 高等法院的看法則是,原告何姓女子是在搭乘捷運的公開場合被拍,再就拍攝內容看,被 告拍的是何女的大腿、臉部等,皆非隱私部位,並非偷拍「裙底風光」,不符合刑法妨害 秘密罪的法定處罰要件,但有民事賠償問題。 刑事告不倒 還可求償 法界人士說,被告雖然刑事無罪,但未經同意拍攝他人大腿、臉部等,已侵犯個人的人格 法益,被拍者可在2年內,依民法第195條提出精神賠償;而民事法院則會視受侵害程度, 以及兩方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酌定賠償金額。 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以照相等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等部 位,可處3年以下徒刑。 -------------------------------------------------------------- 好像這早就有人講過了.... 在公共場合街拍(偷拍?)都是無罪的 只要你不是拍原本被衣服包起來的地方就好 至於肖像權, 好像主要是要有拿去盈利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吧? 只是這是就法律層面來講 道德上的話, 還是容易有很多問題.... 為什麼想到這個....因為剛好看到了談論街拍的文章: 完全街拍無恥手冊(1) http://tinyurl.com/38f7h3 野孩子:「(我總覺得寫小說的人太是個紳士淑女,不會好的。—— 張愛玲)委實明白這 個道理,拍照片何嘗不是一樣,所以矛盾於此而生。 」 波娃:「如果你是一個道德意識太高的人,那就不要玩街拍,去拍風景好了。」 PS.波娃是Blog主人 我就是拋不下道德意識呀~~~~ >"< -- 我承認, 只是不想要這麼沉重所以來亂入一下 我沒有美腿圖的照片, 別跟我伸~~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21.82 ※ 編輯: andyjaw 來自: 211.21.21.82 (12/03 14:44)
walume:對她的第一印象 閒閒沒事就一直拍照寫blog真好 ( ̄ー ̄;) 12/03 15:01
hdlin2005:因為被拍者不是法官的老婆或女兒 就跟摸胸部10秒事件同 12/05 23:28
niubert:波娃可能不知道布列松是二次世界大戰前就在拍照了 12/12 00:22
niubert:當時對於人權跟肖像權的觀念跟現在不能比 12/12 00:23